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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公司在引进激进产品创新方面比其他公司更成功?继熊彼特(1942)之后,许多研究者认为企业规模是预测激进产品创新的关键组织因素。作者提供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将具有强大的激进产品创新记录的公司与其他公司区分开来的一个关键变量是这些公司是否愿意吃掉自己的投资。作者指出,有三个组织因素推动了企业的拆解意愿。对三个高科技行业的调查结果倾向于支持另一种观点,即与公司规模相比,拆解意愿是激进产品创新的一个更强大的驱动力。这些结果表明,有必要重新考虑关于公司规模、自相残杀和组织协同作用的传统智慧。
许多关于组织创新原因的研究都源于熊彼特(1942)的开创性工作。他的 "创造性破坏 "的概念,即创新破坏了致力于旧技术的公司的市场地位,首次引起了人们对激进创新对经济和单个公司命运的强大影响的关注。熊彼特的一个关键假设是,大公司的创新比小公司更 "密集"(Scherer 1992, p. 1422)。这一假说一直是广泛和持续研究的主题(Cohen 1995)。有100多篇研究文章研究了规模对创新的影响(Acs和Audretsch 1991)。然而,研究的结果显然是好坏参半(Scherer 1991)。
Galbraith(1952)和Ali(1994)等作者在熊彼特的基本论点的基础上,认为大公司在产生根本性创新的能力上比小公司有许多优势。他们指出,大公司在研究和开发方面享有规模经济,可以广泛分散风险,并有更多机会获得财政资源。其他研究者认为,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它们变得更加官僚,反应更慢,更不愿意承担风险(例如,Mitchell和Singh 1993)。因此,与不具备这些缺陷的小公司相比,它们不太可能产生激进的创新。这两种观点是相互矛盾的。此外,一些作者认为,创新生产率和规模之间的关系是钟形的(例如,Ettlie和Rubenstein 1987)。中型企业最适合进行激进的产品创新,因为与小型企业不同,它们拥有研究的临界质量,但不会受到大型企业的官僚主义惰性的影响。相反,Pavitt(1990)认为是U型曲线。他认为,大公司和小公司所做的重大创新的比例一直在增加,而以介于两者之间的中等规模的公司为代价"(第23页)。也许中型企业拥有大型和小型企业的责任,而很少有它们的优势。
自食其力的意愿至关重要,因为主导市场的企业往往不愿意接受或促进其市场上的激进创新。这种不情愿来自于他们为这些市场服务的既定的专业投资基础。然而,组织力量可以弥补专业投资对拆分意愿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内部市场的存在,有影响力的产品冠军,以及对未来市场的关注,可以克服对拆解的不情愿,激励激进的产品创新。因此,吃人的意愿在这些组织因素和激进产品创新之间起着中介作用。尽管营销经理对公司的规模没有什么控制力,但他们对这些组织因素有相当大的影响(例如,Kohli和Jaworski 1990;Menon, Bharadwaj, and Howell 1996)。在图1中,我们总结了这些影响。接下来的章节将解释这些概念的具体内容。
虽然不是每一个技术突破都会成为彻底的产品创新,但彻底的产品创新确实有可能使现有产品被淘汰。因此,企业的拆解意愿是推动管理层支持激进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Nault和Vandenbosch,1996)。
生词
cannibalize 征用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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