晕,我怎么觉得作者的逻辑是这样:因为读了大学的犯罪率减少;所以不读大学不能减少犯罪率 A取非: 不读大学的有可能减少犯罪率,不是结论不成立吗? 可是,C的确是排除他因呀,排除读大学前本身犯罪率少的可能,即犯罪率减少是因为读了大学 ------------------------------------------------- 一觉醒来,头脑清醒时又想了想,其实作者的line of reasoning是:因为许多读书人->犯罪率减少,所以不读书->犯罪率不会减少。要从A->B,得到A'->B',需要的assumption当然就是B->A, 即犯罪率减少一定是读了书,即C。而A的实质是原文结论的改写,虽然不错,但从结论推结论,这样的assumption支持力度不大。 打个最常用的比方:许多G考满分的人进了哈佛,所以不考满分不能进哈佛。 A说,不考满分不可能进哈佛(不是把结论重复一遍么) C说,考满分的那些家伙本身是不太可能进哈佛的(那就是肯定了考满分的作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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