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seDream
搜索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小白斩鸡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揽瓜阁精读]66.商标法

  [复制链接]
61#
发表于 2022-8-7 05:36:28 | 只看该作者
【商标淡化】: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注意每一段是在说FTDA还是在说FTDA的amendaments,也就是TDRA。还有注意一些表达替换,比如overhaul=TDRA(Revision Act)=amendments;methodologies for analyzing = analytical framework

【段落大意】
第一段:1996年的FTDA是一部有争议的法律,有一些不足之处
第二段:FTDA没能很好地解决Moseley案例的争端,从而国会就此出台了一部FTDA(2006)的修订案TDRA
第三段:这篇文章就是要评估修订案TDRA是否提供了有效的备选方案(三方面:稀释的定义,分析案情的方法,法令救济所需的标准)。总共大五部分,结论第五部分表明TDRA很好地解决了这三个问题。
第四段:Until 2006(应该指修订案出来之前),FTDA(在说修订之前的法案)和一般的州立商标稀释法不同,三方面:1.只保护famous,2.只保护actual,3.通过blurring保护
第五段:修订案(TDRA)颁布之后,还是只保护famous,HOWEVER不再只保护actual 了,likely的也保护。
62#
发表于 2022-8-7 08:07:07 | 只看该作者
同意!               
63#
发表于 2022-8-7 09:02:35 | 只看该作者
Mark一下!               
64#
发表于 2022-8-7 09:25:14 | 只看该作者
看一下!               
65#
发表于 2022-8-7 12:14:53 | 只看该作者
P1: trademark dilution theory--contentious:①definition②standard for injunctive relief
P2:reason:①no uniform framework exist②2003court--injunctive relief
P3: evaluate TDRA: part 1verview;part2:weakness of FTDA(1996);part3:explain SC’s interpretation;part4: impact;part5:TARD effectiveness
P4:distinguish between FTDA and other state trademark dilution laws:①famous vs infamous②actual vs. likelihood③blurring vs. Tarnishment
P5:amendments to FTDA: actual变成likely
66#
发表于 2022-8-7 12:58:06 | 只看该作者
看一下!               
67#
发表于 2022-8-7 13:17:43 | 只看该作者
P1 商标淡化理论是商标法中最具争议的之一。03年《联邦商标淡化法》(FTDA),很难解释:(1)淡化的定义不明确(2)禁令救济的标准不明确
P2 对淡化相关的诉讼蚂蚁同意的框架。03年的case没什么作用,法院只给了禁令救济所需的损害标准。最近可能颁布06年版本。
P3 本说明评估未来的TDRA是否提供有效替代。(1)相关话题的历史两点(2)定义之前的弱点(3)对FTDA的解释,TDRA的语言修改(4)TDRA在(2)中三个领域中的预期影响 (5)结论:TDRA有用
P4 FTDA的区别:(1)只保护著名商标(2)只保护商标不受实质性淡化的影响(3)只保护上班不受模糊的淡化
P5 国会修改法案,取消了证明实际淡化的要求。


dilution 稀释,冲淡
contentious 诉讼的;有异议的,引起争论的;爱争论的
injunctive 命令的;指令的;禁止令
amendment 修正案;改善;改正
68#
发表于 2022-8-7 13:56:31 | 只看该作者
同意!               
69#
发表于 2022-8-7 16:01:50 | 只看该作者
injunctive relief 强制救济;litigate 提起诉讼;quell 制止,平息,缓解;overhaul 检修、大修;tarnish 污损

商标稀释理论是商标法中最具有争议的理论,虽然国会1996年实施了FTDA,但是法院很难从法定的角度去解读。对“稀释”的定义不清,对强制救济的标准有争议。

此外,没有统一的框架对商标稀释的诉求提起诉讼。最高法2003年对Mv.SC的判决没怎么平息争议。因为法院只解决强制救济的标准是必要的伤害。最近,国会提出了TDRA修正案,回应最高法对FTDA在M案件中的解读

本文评估了TDRA是否对现在对稀释的定义、对案件分析的方法、和对强制救济的必要伤害的标准提供了有益的替代。第一部分综述了商标法和历史上商标稀释的关键点,包括模糊和无损理论的出现。第二部分研究了FTDA存在的问题,包括对稀释的定义,探索了法院对商标稀释案件的不同方法论,解释了对强制救济的必要伤害的标准解读。第三部分解释了最高法院对FTDA的解读,并研究了TDRA在第二部分所说的三个领域上在法定语言的变化。第四部分讨论了TDRA在上述三个领域的影响。第五部分总结了TDRA有效地解决了需求:对稀释的清晰定义和分析框架,以及提供了对强制救济的实用标准

直到2006年,FTDA都和大部分州的商标稀释法有差异:1)FTDA只保护有名商标,但很多州不明确地要求“有名”;2)根据最高法的解释,FTDA只保护对商标的实际稀释,但是大部分州,只要他们表示了存在稀释的可能性,就对商标持有人提供救济;3)最高法认为(虽然没有机会明确说)FTDA只保护模糊性的商标稀释,而不保护污损性的商标稀释

对FTDA的修正从2006.10.6开始生效。这个法案还是只保护有名的商标。但是国会修正了这个法案使它可以明确地对有稀释可能的商标提供保护。最新法规也因此消除了“提供实际稀释的证据”的要求
70#
发表于 2022-8-7 16:32:14 | 只看该作者
同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Mark一下! 看一下! 顶楼主! 感谢分享! 快速回复:

手机版|ChaseDream|GMT+8, 2025-5-4 15:35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513号 京ICP证101109号 京ICP备12012021号

ChaseDream 论坛

© 2003-2025 ChaseDrea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