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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junctive relief 强制救济;litigate 提起诉讼;quell 制止,平息,缓解;overhaul 检修、大修;tarnish 污损
商标稀释理论是商标法中最具有争议的理论,虽然国会1996年实施了FTDA,但是法院很难从法定的角度去解读。对“稀释”的定义不清,对强制救济的标准有争议。
此外,没有统一的框架对商标稀释的诉求提起诉讼。最高法2003年对Mv.SC的判决没怎么平息争议。因为法院只解决强制救济的标准是必要的伤害。最近,国会提出了TDRA修正案,回应最高法对FTDA在M案件中的解读
本文评估了TDRA是否对现在对稀释的定义、对案件分析的方法、和对强制救济的必要伤害的标准提供了有益的替代。第一部分综述了商标法和历史上商标稀释的关键点,包括模糊和无损理论的出现。第二部分研究了FTDA存在的问题,包括对稀释的定义,探索了法院对商标稀释案件的不同方法论,解释了对强制救济的必要伤害的标准解读。第三部分解释了最高法院对FTDA的解读,并研究了TDRA在第二部分所说的三个领域上在法定语言的变化。第四部分讨论了TDRA在上述三个领域的影响。第五部分总结了TDRA有效地解决了需求:对稀释的清晰定义和分析框架,以及提供了对强制救济的实用标准
直到2006年,FTDA都和大部分州的商标稀释法有差异:1)FTDA只保护有名商标,但很多州不明确地要求“有名”;2)根据最高法的解释,FTDA只保护对商标的实际稀释,但是大部分州,只要他们表示了存在稀释的可能性,就对商标持有人提供救济;3)最高法认为(虽然没有机会明确说)FTDA只保护模糊性的商标稀释,而不保护污损性的商标稀释
对FTDA的修正从2006.10.6开始生效。这个法案还是只保护有名的商标。但是国会修正了这个法案使它可以明确地对有稀释可能的商标提供保护。最新法规也因此消除了“提供实际稀释的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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