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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大意:
介绍从FTDA到TDRA
文章结构:
第一段——FTDA的开端
商标淡化理论是商标法中最具争议的一个方面。尽管议会在1996年颁布了FTDA,法院努力地在解释法定语言。对淡化的定义是不清晰的,对强制性救济的合适标准也被激烈地争辩。
第二段——FTDA另一方面的不足
另外,不存在对诉讼淡化的统一的框架。最高法院在2003MVC商标淡化案中的法令,对制止争端几乎没有起到作用,因为法院仅仅处理了强制性救济的必要伤害的标准。最近,为了对最高法院在M中对FTDA的诠释作出回应,议会提出了对商标反淡化法律的全面改革。如今,议会基本要完成TDRA的制定了。
第三段——对TDRA分部分介绍
这篇记录评估了TDRA是否为现有的对淡化的定义、分析申请的方法以及强制性救济必要伤害的标准提供了有用的替代。第一部分,对商标法和历史上对商标淡化的强调做了概括性描述,包括模糊和丑化理论的出现。第二部分,对FTDA对淡化的定义的固有缺陷进行研究,探究了法院不同的分析申请的方法,并解释了强制性救济必要伤害的标准。第三部分,解释了最高法院在FTDA中的释义,并对第二部分中淡化法律的三个领域中,TDRA做出的法定语言的改变进行定义。第四部分,对第二部分中强调的三个领域中TDRA可能的影响进行探讨。第五部分,总结了TDRA有效地解决了对淡化和分析框架清晰定义的需求,并提出了强制性救济的实用标准。
第四段——FTDA的不同之处
直到2006年,FTDA在一些方面和大部分的州的商标淡化法有所不同:1)FTDA只保护著名的商标,大部分的州的法令没有明确要求商标需要著名才能够被保护免于淡化。2)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FTDA只保护确切淡化了的商标,然而大部分的州法令对任何能够展示淡化可能性的商标所有者都提供法定补偿。3)尽管没有事件支撑,但是最高法院建议FTDA只保护因模糊而被淡化的,而不保护因丑化的。
第五段——现状
对FTDA的修正在2006年10月6日生效。这个法令仍然只保护著名的商标。不过,法院修正了法令,以便它能够专门地对反对可能造成淡化的商标使用提供保护。新的法规因此能够减轻对认证现存淡化的需求。
生词/熟词僻义:
contentious有争议的 enact制定,颁布 statutory成法文的 injunctive relief强制性救济 contest争辩 edict法令 quell制止 overhaul全面改革 methodology方法论 statute法令 amendment修正 expressly专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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