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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理论有争议。尽管国会1996年颁布FTDA,法院还是觉得模糊。淡化的定义不清晰,并且强制救济的标准有争议。
除此之外,淡化的处理没有成型的框架。最高法院2003年对MV案的裁决并没有平息争议,因为法院只处理了强制救济的标准(隐含的是没有处理淡化定义?)。近期国会决定全面整改,并准备推出TDRA。
这有一份note可以评估TDRA是否在“商标淡化定义”,“分析诉求的方法”和“强制救济的损害”三个方面是更好的替代品。第一部分是商标法概述和商标淡化的历史回顾,包括模糊和丑化理论的出现。第二部分调查了FTDA对淡化定义的缺陷,探讨了分析诉求的方法,解释了强制救济的害处。第三部分解释了最高法院对FTDA的解读并指出了TDRA在par2三部分中的改进。第四部分讨论了TDRA在三部分中的深远影响。第五部分总结了TDRA完美解决三部分问题。
2006年之前,FTDA一直存在以下缺陷:(1)只保护有名的商标;(2)只保护“真实”商标淡化,不管那些“像”淡化的;(3)只管模糊不管丑化
FTDA的修正在2006.10.6生效。它仍然只保护有名商标,但可以保护那些可能导致稀释的了。因此它解决了需要证明“真实”淡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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