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 1999年10月LRCWA发布了一个民事和刑事正义体系的review。400多页中是关于西澳大利亚律师contingency fee的介绍。CF是当律师赢下案件才会支付的费用。因为律师会有财务风险,所以这种费用一般很高。 P2 虽然有几种不同的C费,LRCWA推荐一种,就是uplift,就是赢了之后支付给律师额外的同意的费用。限制就是防止律师从法院的赔偿中不当得利,确定不会伤害到原告的赔偿。另外一个考虑就是C费应该只在两种情况满足下才考虑,第一就是C必须是最后一种手段,第二就是客户在没赢案件的情况下无法支付费用。 P3 然而,律师就不得不去研究除了案件以外还要研究客户的金融情况和案件的成本。这个流程很繁琐,因为很多成本是由案件进行才知道的。 P4 不仅对律师是负担,还对客户不公平。这回限制合约自由并且对一些没有现金的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的人群进行很多限制。更重要的是,对C费合同的原因是对所有客户都一样的。第一,客户提供案件成本费用,第二,他们将无法支付成本的风险转移给律师,最后,律师和客户的利益在C合同下是一致的,可以合理assume这种合同会增加律师的投入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