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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9年10月,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民事和刑事司法制审查”的报告。报告中有几条重要的建议,建议引入律师服务的应急费用。应急费用协议规定,只有当律师在案件中胜诉时才收取费用。由于律师有经济损失的风险,此类费用通常超过常规费用
(二)虽然有各种类型的应急费用安排,但委员会建议只采用一种类型:uplift 费用安排。在成功的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支付律师的正常费用+额外百分比的费用。这一限制旨在防止律师从损害赔偿中获得不成比例的收益,从而确保对原告的公正赔偿不会受到损害。为达到这一目的另一项措施是,建议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签订协议:1.应急费用安排必须仅在所有避免此类安排的手段都用尽时才作为最后手段使用2.律师必须确信,在未判给足够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委托人在经济上没有能力支付费用
(三)不幸的是,根据这个建议,希望签订uplift费用安排的律师将被迫不仅调查影响任何拟议诉讼的问题,而且还要调查潜在客户的财务情况和诉讼的可能费用。这一过程可能繁重,诉讼的最终成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随着案件的展开而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例如对方采取的策略。
(四)除了给律师带来负担外,只向最不富裕的客户提供应急费用协议的提议对其他客户也不公平。这种限制将不公正地限制合同自由,实际上会使某些类型的诉讼无法向中等收入人群,甚至无法清算资产以支付审判费用的富人提供。更重要的是,签订或有费用协议的主要原因对所有客户都适用。1.它们为进行法律诉讼的费用提供资金。2.他们将无法收回这些费用的风险,以及无法获得支付律师费的损害赔偿的风险,从委托人转移到律师身上。3.鉴于在应急费用安排下律师的利益和客户的利益趋同,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安排增加了律师对案件的勤奋和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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