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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白斩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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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瓜阁精读] 191.Guardianship over women in medieval Flan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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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22-12-8 19:57: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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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22-12-8 20:05: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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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8 20:16: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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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8 20:31: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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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22-12-8 21:31: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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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22-12-8 21:48:58 | 只看该作者
7'08
S生词:kindred亲属;ad hoc特别的,专门的
1、现在人们对前现代女性的社会和法律地位争论不休,其中最甚的就是讨论决定女性的社会地位以及她们行为活动的一些特定规则和条件。JB他认为是父权制社会导致的,为BH认为经济因素的可能性也很大。然而俩问题都没有假设/考虑过为什么女性的地位比男性要低。女性地位低下就完全是在男性拥有女性监护权下的产物,而且这也大都发生在一些世俗女性中。当认为一个社会是父权制的话,肯定就对妇女的权益有所限制,因此也就自然而然有了监护权,所以让女性免于这种社会的枷锁是很重要的。

2、这个假设也算是F中世纪的两个社会历史话题,俩也都是在谈论女性的监护权,DN(新人物)说基本上所有的女性都是必须由男性监护的。之后就是讲之前的女性在未出嫁时都是受父亲或者兄长的监护,出嫁了就受丈夫的监护,即使丈夫不在现场,妻子也得安分守己。还提到了如果家里的直系男性亲属如果嘎了的话,也得由家族的男性亲戚代为监管。

3、DN的研究也有一些毛病。第一处主要就是说他的研究缺少事例或者论据引用,而且他研究得也不是很多。尽管他研究了大概的欧洲妇女的历史,但是他没研究F学者们的那些作品。之后也是说他没看谁谁谁的东西。

4、第二处,他没有引用任何法律的文献,而只是引了WI的一些作品。而搞笑的是他所引用的内容跟WI真正写的是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然后具体举了例子,哪几个方面他搞反的。

5、但是其实如果DN想要找文献的话有很多啊。他说的那些条件其实跟罗马法律那段时间挺对得上的,但是些这个罗马法律的PG他忽略了15世纪之前的F社会习俗,而且其实正是条文什么的也根本没写这个监护权的事,之后就是说可能这个监护权根本没有正式化,而是一些不成文的规定,大家也都习惯照做了。

6、而且在两本作品里,这俩人也不是主要在研究监护权的存在与否,其实只要一些证据就能够暗示或者证实它的真实存在性了。G呢还更稳一些,因为他引用了好几个例子去证明监护权存在的可能性。之后举例子就说男人可以评论男人,所以从G的思路就很容易得到结论:女人不可以评论男人。这个例子还说了女人可以评论女人,如果按G的逻辑的话,也就是说女人不能够随意品牌评判男人,但是男的因为有监护权,所以可以随意评判女人。

7、但是本文想要论证的跟上面俩人的完全相反,我们就是直接想去证明:因为缺少关于监护权的法律条款,所以说这也就说明了F中世纪就没有监护权这个东西,如果确实有这个东西的话,肯定是有一些例子的,要不然不可能找不到相关的文献去佐证。而且还说,男性不仅不控制经济权,就算在公众场合他们也确实不会干涉女性,文件里所找到的也没有说女性必须得衣服男性,而是把他们俩当做单独的个体然后组成一对而已。然后之后反正也是说根本没之前那些人说的那么封建,人家挺好的。

8、这个研究也主要是聚焦与世俗女性,然后说因为城市留下的一些文献多一些,所以F的一些主要的小镇就内那么多可研究的资料。之所以我们没研究那一部分女性但仍然把她们自动归到我们所研究的女性,当做女性整体是因为她们虽然可能不是一个地方的,但是当时的大环境都是一样的,有着清晰的法律和社会环境。唯一的例外就是B修女,那她们确实是有点特殊,她们都不是这两类女性,当然之后也有更多的研究回去研究她们。
67#
发表于 2022-12-8 21:53: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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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22-12-8 23:09:38 | 只看该作者
1.论点:patriarchal(PA) 和guardianship(GU)的关系:两者并不等同
如今聚焦于女性身份和活动的debate全都未表明女性的inferior地位 - 这样的inferior体现在GU - 有一些假设是:PA可以反映出GU - 但是作者观点:两者并不等同;

2.介绍体现如上假设的一个作品:
DN对中世纪Flanders的研究体现了如上假设:只有通过家族男性,女性才有法律人格&女性的GU来自于父兄夫;

3.作者对如上作品的评价之一(负面):只是论点,缺少citation论据:
对一些相关文档和作品的忽视导致其研究不完整不易被理解;

4.作者对如上作品的评价之二(负面):未refer to法律text而是refer to一个和自身研究内容不相符的 I的作品:
四个体现:地域;时间;对象范围;结论和DN也相悖(I的结论是GU只是暂时性的现象);

5.指出关于DN援引相关documentations进行论述具有困难性的原因:
-DN描述的情况适用于罗马法,但是罗马法对DN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时间范围内影响力很小;
-GU在相关法律条文中缺少expression;且实践和条文远远不同;
     -另一个认为GU系统性存在的作家G表明了这一观点

6.继续评价DN和G的论述:GU并非这些作品的主要关注点,两位作家也未花时间证明GU的存在:
-DN未证明;
-G虽然更谨慎援引了例子,但有的例子与结论不符,无法证明GU存在;

7.作者对论点进行论述的方法和结论:
-方法:相对直接;
-结论:对guardianship over women法律条文的欠缺反映了实践中也没有相关事实-即PA不意味着GU over women
       -没有条文,所以GU的出现只是临时而非系统存在
              -examination on社会方方面面均可表明如上观点;
                   -也表明了men并非act for women,两者只是一起存在的单独个体
              -BUT在examination中有一个例外:feudal tenure-即男性代表女性参与土地交易;
                     -但只是个例并不代表全部&Flander并非feudal故如上例外无法代表Flander的情况;

8.作者研究对象的范围secular&urban women:
-secular:宗教范围内的排除在外,因为不具有代表性;且已有大量研究;
-urban:have more records。


69#
发表于 2022-12-8 23:26:44 | 只看该作者
70#
发表于 2022-12-8 23:34:40 | 只看该作者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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