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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Guardianship(监护,保护) over women in medieval Flanders
P1 tw:premodern women‘s history debate -> social and legal positon. 讨论集中在特定的条件大多一致地决定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她们活动的范围。 E.g. JB认为patriarchy(父权)是决定系统,但BH认为经济因素至少是同样重要的。【然而】neither(?)质疑女性地位本质上低于男性的前提,主要表现在男性自动的对于女性的监护。当一个社会被认为(deem)是父权社会的时候,实际上,可以认为 女性活动的限制是监护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或者说至少反映了一个潜在的监护倾向的趋势。 然而避免这种guardianship over women 是很重要的。
P2 kw1:这个前提给两个principal studies(主要的实验) of中世纪Flanders社会历史打下一个很好的基础(underlie)。 中世纪城市的国内生活:DN 称:大多数女性只有通过男性监护才能拥有合法的个性。(单身-父亲,哥哥;结婚-丈夫)他重申(reiterate):单身成年女性通常基于夫妻或兄弟的监护,当丈夫死亡或者没有能力时,监护权归还(revert)给亲属。
P3- P4:kw2:N的研究存在漏洞。1)lack citation,2)N不是让读者参考法律文本(text),而是让他们参考 I的work。 但是I的work并不能证实N的说法。1)地区的问题2)时间的问题,3)I并没有关注全部女性,只关注了没结婚的,4)I的结论和N的结论相反。attained her majority(达到成年)
P5 KW3: N 找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的论点有难度是有原因的。1)和罗马法律有关,但该法律15c之前有微不足道(negligible)的影响on Flemish的社会风俗。2)没有item or provision(项目或规定)直接解决了监护权的问题,而且只有一个暗示了对女性弱点的信念,可以推而广之,被认为需要监护。既然对女性的监护在法律中没有找到表达,这必须从实践中推导出来。G,欣然承认这种情况,但他和N一样,认为建立了某种对妇女的监护制度,G警告实际做法远非统一
P6 KW4: 监护权不是这些work的主要重点,而且两位学者都没有花大量时间证明它的存在。尽管他其余的大部分分析都是基于对女性的监护权,但尼古拉斯断言其存在就足够了。 Godding 更为明智,提供了一两个例子,在直截了当地讨论其存在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反映监护权。
P7 kw5:作者认为,和上述不同,缺乏法律文本明确针对女性监护权 仅仅反映了系统性实践缺失,至少在中世纪的F,父权制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女性的监护权。 事实上,男人并没有以任何系统的方式为妇女行事,它还揭示了不仅 男人不必在经济上对女人负责,而且他们不必在公共场合为她们做事。文件中的男女配对,除了一个例外,并不是监护要求的反映,而是男女共同构成的团体的一种表达。 【例外】与封建保有制土地有关。参与涉及采邑的交易的妇女总是由一些男人代表,充当监护人或辩护人。 然而,佛兰德斯算不上封建制,将与这一土地保有制度相关的要求概括为涵盖女性活动的所有情况肯定是不合适的。
P8 kw6:这项研究重点关注secular 世俗女性。由于城市地区留下的记录比农村地区多,因此该研究主要但不限于生活在F主要城镇的女性。解释将宗教女性排外的原因。以及阐述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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