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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白斩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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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瓜阁精读] 191.Guardianship over women in medieval Flan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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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022-12-10 00:07:4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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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发表于 2022-12-10 00:31:10 | 只看该作者
Day 5- 191.Guardianship over women in medieval Flanders

Guardianship监护人, patriarchy父系社会,conjugal 婚姻

P1--提出论点guardianship和patriarchy的关系
最近对女性历史的争论聚焦于女性的社会和法律地位。主要的争论是集中在决定女性社会地位的体系和条件。例如J B认为父权制是主导体制,但B H认为经济因素是同等重要的。
【评价】这些都没有质疑女性的地位基本上比男性低的假设。女性的从属地位明显是基于男性对女性的保护。当一个社会是父权制社会,女性活动就会受到限制。
【转折】然而重要的是避免把父权制同对女性的监护等同。

P2-- 论述N的论点
这种假设构成两种对中世纪Flander的研究原则,它们都预测了对女性的监护。D N的研究认为,在14世纪M城的女性,大部分只有通过男性的监护才能有法律权利。通常女性的监护人是父亲或者是叔叔和哥哥,结婚之后就是老公。如果在婚姻中男性死亡,通常是同族男性监护。

P3-- 作者态度(负面)
【作者态度-】N的研究是错误的。首先他的很多陈述都缺乏引用。他没有提供文献学的解释,没有看很多G的文献。虽然他只是进行了大概的对欧洲女性历史的介绍,但是F学者的出现是值得注意的。他还忽略了对当代一些学者文献的引用,忽视了这个领域的大牛。

P4-- 解释为什么错误,评价I
其次,他的一个注释并不是合法的文本,而是W I...
【转折】继续评价I的作品,和N 的不同之处:
1. focus northern
2. evidence comes from the fifteenth
3. focus unmarried women
4. conclusions
事实上没有踪迹表明对未婚妇女进行监护。他认为对妇女的监护是临时的。

P5-- N证据不足的原因
N没有发现足够多的证据是有原因的。他引用的是基于罗马法律,但罗马法已经对F的社会风俗没啥影响了。
另外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直接强调对女性的监护。因为对女性监护的法律条款可能是从实践中推断出来的。
G也认识到这个问题,但是他认为是存在某种对女性监护的体系,G也警示,实际践行中也不是完全一致的。

P6-- 继续论证H为啥不对
对女性的监护也不是学者们目前研究的方向。H假定认为因为F社会是父权制的,所以女性一定会处于某种监护下。有些女性和男性共同出席的场合似乎就能佐证这种假设。
G更明智一点,还举了一两个例子。
【转折】但是他的证据没办法证明他的结论。例如他认为女性是被禁止评判男性的。基本的论断是在某本书里第43章说男性评判男性,但是里面也说了女性可以评判女性。如果根据G的观点,这意味着女性是不能评判男性,男性也无法评判女性,也无法证明男性对女性的监护。

P7-- 重申作者论点
我们的主题是,对女性监护的说法缺乏合法的文本,反应了系统性实践的缺失-- 至少在中世纪的Flanders,并没有对女性的监护。如果对女性的监护并不同意,任何的例子都可能是强加的而不是系统性的。
在身体忠诚度、财产处置、女性家庭地位等等,男性并没有指导女性。
有一个例外是,男性和女性会一起合作。
在封建时期女性才会被男性监护,然而F基本上不是封建地区,所以套用这种封建时期的模式是不合理的。

P8--研究展望
本研究的重点是世俗的女性。因为城市地区比农村地区的记录要多,所以研究基本上也是基于F城市里的女性:B, D, G, 等等。之所以把这些信奉宗教的女性排除出去是因为他们处于十分清晰的法律和社会条件下。
例外是慈善修女。
另外很多人还在研究它们……


103#
发表于 2022-12-10 00:34: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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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发表于 2022-12-10 02:58: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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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0 09:17: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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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发表于 2022-12-10 10:34: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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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发表于 2022-12-10 10:41:10 | 只看该作者
700
108#
发表于 2022-12-10 15:08: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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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发表于 2022-12-10 16:29: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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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表于 2022-12-10 16:52:18 发自 iPhone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关于之前女性历史的争论集中于女性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
最大的争论局限于一些特定的决定女性社会地位和社会活动范围的情况,JB:父权是决定系统,BH:经济因素还是最重要的。然而他们二者都没有质疑一个假设:女性地位多多少少低于男性。女性地位略低可以被解释为男性对于女性的监控,在很多对现实女性的学说中也都出现了这个说法。但是,父权不等同于监视。(PS)

这个假设是两个学说的基石。DN:在男性的监控下女性才有法律人格。未出嫁时有父亲、兄弟和叔叔来监控,出嫁后就由丈夫来监控。如果夫家死亡或者无法胜任,监护权就会转回到家族。

DN是错误的。他的陈述缺少引用,没有提供自传,他并没有考虑除了G地以外的档案,也缺少了弗兰德学者的研究。虽然人们无法太责怪他忽视了现代学者的研究,但是他对于PG、JG的忽视是不可理解的。

其次,DN参考了IT的内容,除去他俩的标题以外,IT的内容并不符合DN的学说:1,IT学说集中于北部。2,IT的证据来自15世纪。3,IT不集中于全部女性,而是未婚女性。4,IT的结论与DN的相反。实际上,没有固定的男性对于未婚女性的监控。

对于DN来说确实有些困难去找印证他结论的证据,他概括的条件主要与RL有关。但RLRL很小影响了flemish,且没有相应的provision证据。G:监控只是在一些地方出现,不是普遍性的。但是G的一些例子根本无法佐证他自己的结论,比如…

城市的记录多于乡村,研究中心主要在B,D,G,L,Y。将宗教女性排除在外的原因是她们居住的地方有着不同的法律和社会情况。be是一个例外,她们既不是avowed也不是secular。

全文结论:中世纪并没有男性监控女性这么一说。男女配对不是要求监控而是表达俩人组成了一个法人实体。例外是封建土地居住权,在交易中女性通常需要一个男性作为代表。但是这个不能概括所有女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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