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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结构:
1. 前言,引出legal personality 以及 监护权[guardianship]
最近对于女性的研究聚焦于[women's social and legal position] 最大的争论集中于女性的社会地位以及她们的活动范围。
两个观点:
(1)JB-父权社会是有决定力的系统
(2)BH-经济要素也是很重要的两个观点的对比以及implications
(a) 这两个人都没有质疑女性的地位会比男性低的观点
(b) 女性的劣势一般在男性对女性的监护权上体现,并且这种监护权出现在很多的研究中
(c) 当一个社会被认为是父权社会时,那么就有一种趋势是说-对于女性活动的限制其实是监护权的一种表现或者会隐隐呈现出这种趋势。
然而,很重要的是-我们应当避免本能地将父权社会与监护权等同。
2. N的观点
这种前提很好地在两个研究中体现了出来,它们都断言这种监护权会消失。在TDLMC中,N认为:大多数女性只有在男性的监护下才会有legal personalities。这种监护权的许可在男性不在场的时候,也暗示了他的同意。这种监护权一般来源于父亲或是兄弟。当女性结婚时,她的账户会拥有这种责任。N还说道:妇女通常由她们的父亲或兄弟监护,如果夫妻家庭中的男性死亡或无能,监护通常会回归到亲属
3. 反驳N的观点1
然而N的推论不好。首先,他引用的资料并没有引用来源。他也没有提供bibliography以及他研究时的笔记。尽管他的介绍提供了那时欧洲女性的境遇,那是缺失了Flemish学者的观点。然而有人可能会说他可能只是不小心省略了这些著作。但[作者认为]他对于PG, JG的忽视,是不可理解的。
4.反驳N的观点2
其次,他的引用并不是legal texts,而是I的GOW。在这个标题下,I的作品并没有confirm N的想法。并且,I的作品是关注于北方的城市,而不是南方的城市。I引用的evidence很大一部分来源于15C而不是14C;I的结论其实与N的结论相反。I 明确提到,对于一个未成婚的女性来说,其实并没有固定的监护权;相反地,在北部地区这种监护权都是暂时的。
5. N的观点为什么不对
有许多N没有找到充足的文件的理由。他提到的那些情况很多都是来源于罗马法;但是,罗马法在15C前对于Flemish的社会习俗有着微乎其微的影响。其次,没有任何一个法条直接地阐述了这种监护的关系。如果真要说的话,只有其中一个是说明了女性的脆弱并且认为监护权是必要的。因为没有法律阐明了对于女性的监护权,那么我们应当从实践中来推断它。G,承认了当前的现实,但他也像N一样,认为有当时存在着这种监护权。当然,G也说实际上的实践并非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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