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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Guardianship over Women in Medieval Flanders
1.
最近的讨论关于前现代的女性历史关注在女性的社会和法律地位。最大的观点是聚焦于特性的系统或者条件最持续的决定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她们的活动范围。比如,JB认为父权制是决定性的系统,同时BH认为经济因素至少是同等重要的。1)然而,对于女性地位是本质上低于男性地位的假设的问题。2)女性的次级地位可能最清楚的表达了自动的男性对于女性的监护权,同时并不奇怪的是,对于女性的监护权经常出现在很多对于世俗女性的研究中。3)当一个社会确实是父权制,事实上,一种强烈的假设对于女性活动的限制的倾向解释了监护权,或者至少反应了一种强调趋势向那个方向。这对于去避免任何反射性地把父权制和对于女性地监护权划等号都是很重要的。
2.DN认为在十四世纪女性都是在男性监护下的
这个假设可能特别强调了两个主要的研究关于中世纪F地区的社会历史,这两者都预测了对于女性监护权的存在。在一个中世纪城市的当地生活,女性,儿童和家庭在十四世纪的G地区,DN认为,大多数女性只有通过她们的男性监护人才拥有法律身份。监护人的同意是暗示的,即使他并没有代表她说话。对于单身女性的监护权主要是她的父亲,哥哥或叔叔。当她结婚后,她的丈夫被认为是她的法律身份。在几页之后他重申:单身成年女性通常在她们父亲或兄弟的监护之下,监护权会归还给亲戚如果婚姻家族的男性死亡或者没有能力。
3.批评N的工作由缺陷,1)文献缺少引文,也忽略了很多当代学者的工作
然而,N的内容是由严重缺陷的。首先,他的文件只有在句子结尾提到“通过男性监护”,他余下的称述缺乏引用。他没有提供参考文献,同时在他提到的一个探索揭示了他并没有探究超过在G地城市档案馆之外的范围。虽然他的介绍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概述对于欧洲女性历史的编史。这里最出名的是在这个项目缺少了F学者的工作。同时一个人很难责怪他删掉了当代学者的工作的引文,比如MD,他对于PG工作的忽略,还有特别是JG,JG是一个在这个领域由领袖地位的历史学家,这些忽略是无法理解的。
4.继续批评N的工作,提出了一个I人做对比,I和N的观点是相反的。举例了四个I的内容和N不一样的点
第二,他提到一个读者不在法律内容,而是WI这个人的应该是一本书“对于妇女的监护权”。然而,除了这个标题,I的工作并没有确认N的说法。一方面,关注I的工作是在北方而不是南方的国家。第二,I引用的主要的证据来自于十五世纪而不是十四世纪。第三,I的表达关注不是全部的女性,而只是未婚女性。最后,I的结论实际上的是和N的结婚相反的,他的表达不清晰,事实上,没有线索表明对于成年的未婚女性的监护权是通常固定的。他认为对于在北方国家的单身女性的监护权的发生率是一种天性。
5.为N找了些理由,算是让步吧
对于N很难为他的观点发现充足的文件是有原因的。他概述的条件主要和罗马法相关,但是罗马法,就像PG已经充分描述的,对于F社会的风俗在十五世纪之前的影响是可以忽略的。另外,没有物品或者提议在任何一个社区的传统法律直接强调的关于女性监护权的问题,同时只有一个暗示了一个对于女性虚弱性的信念,通过扩展,可能走向监护权的必要性。因为对于女性的监护权,已婚或未婚,发现没有法律法规的表达,这必须从实际上被推断。G是XXX的作者,准备好理解这个表达事务,但是他就像N,认为一些对于女性监护权的系统是存在的,G担心实际的措施与统一还有很远距离。
6.作者认为G的理论更明智,说明对于女性的监护权值得推敲
监护权并不主要关注在工作或者学者花了很多时间证明其存在。即使在很大部分他余侠的分析预测了对女性的监护权,对N来说足够断言它的存在。他可能认为,实际上,自从F社会是父权制,女性必须在监护之下。当男性行动随着女性只是服务于确认这种假设。G更加明智,提供了一到两个例子可能被认为是在直接讨论其存在可能性的背景下的反映了监护权。然而,至少在一个情况下,他的证据能支持他的结论。他认为,比如,在L的女性被限制不能批判男性。这个表述的基础实在L这本书的第43章。这一章陈述了男性可以批判男性,这就很容易看出G是如何得出女性不能批判男性的结论。但是这个内容同样表明女性会批判女性。如果一个人持续应用G的逻辑,这意味着就像女性不能批判男性一样,男性也不能批判女性,这就不能指示出对于女性的监护权。
7.作者的态度是女性并没有被男性监护,也有女性活动的例子
我们的文章,与上面相反,是相对直接的。缺乏法律环境特别强调了对于女性的监护权只反映了任何这种系统实操的缺席也就是父权制,至少在中世纪的F,并不必须暗示对于女性的监护权。如果监护权不是统一的,那任何特别的例子可能是自然存在的,就像I提出的,并且不是系统的。一个对于身体正直的限制的检查,对于持有和处理财产,对于女性在家庭里的位置,对于雇员,和对于公共参与的揭示,事实上,男性并没有为女性行动在任何系统流行里。这同样揭示了不仅男性没有经济社为女性负责,他们也没有为女性在公共场合行动。在文件里的女性和男性,有一个例外,没有反映出对于监护权的需求,而是一种对于男性和女性一起建立的合作组织的表达。这个例外和在封建制度的居住权拥有的土地相关。女性参与涉及到的封地的交易通常代表一些男性,作为既是监护或者拥护。然而,F不算是封建制度,同时整合相关的要求到一个土地居住权的系统去掩盖所有女性活动的例子明确是不合适的。
8.这个研究主要关注在世俗女性而排除有宗教性有的女性
对于这个研究的关注明确对于世俗的女性。因为城市地区比农村地区留下更多的记录,研究中心主要通过那些不是特例的生活在主要F城镇的女性,B,D,G等地区。对于排除有宗教信仰的女性的原因,即使她们生活的特别当地权威提供了很多帮助我们了解F女性的历史经历作为一个整体,是她们生活过,对于大多数部分,在相当特别的法律和社会条件下。这个特例,当然,是B,他们不是公开宣布的,也不是世俗的女性。总结他们会使这篇文章太长,另外,已经有很多对他们的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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