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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白斩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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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瓜阁精读] 191.Guardianship over women in medieval Flan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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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发表于 2023-8-31 21:39:49 | 只看该作者
p1: 主流观点是存在system或者condition,决定了近代妇女地位和活动范围。J.B.认为父权是决定性系统;B.H.认为经济因素至少同等重要;反驳:(1)作者认为俩者都忽视了女性地位相比男性地位更加inferior,男性体现对女性的guardianship

p2: guardianship是如何出现的:(1)14th/D.N.:女性的法制特征是依附男人存在的,结婚前是男性近亲,结婚后是丈夫(2)male死了/能力不足削弱guardianship

p3:作者认为D.N.观点缺陷大。1)缺少citation2)no bibliography 3)没有超出Ghent范围4)缺flemish5)忽视了几个该领域重要作者的work

p4 :继续讨论:尽管有缺陷,D.N.的analysis足以证明guardianship存在;2)G.这个人更加明智,提供了两个example,但是他的例子不支撑结论

p5作者观点:没有相关法律支撑guardiance,说明这种现象没有明显的存在。husband和wife的关系更接近corporate;也有例外:feudal tenure,但是在flander不存在这种情况,所以不因该把feudal tenure的情况一概而论

p6:研究主要关注secular women,研究没有纳入religious women,没有包括beguines
182#
发表于 2023-8-31 22:59:19 发自手机 Web 版 | 只看该作者
P1:女性社会地位和合法地位引起了争议,最大的争议是系统和地位影响了女性地位,JB认为父权社会是一个原因,BH认为经济因素也很重要,但都默认女性地位低于男性,体现在监护地位男性高于女性,父权社会,对女性监护的限制也反应了这个趋势。

P2:这个假设强调了两个研究,都基于女性监护地位,DN举例,女性的监护权主要是父亲和哥哥。
P3:N的研究有缺陷,第一他缺citation,他只用了G地做依据,他没有引用许多历史学家的作品
P4:第二,他注释引用不是法律,是I的作品,不能论证他的观点,I的考察人群范围不同,他认为女性监护人没有固定人群。
P5:N的观点很难找到支撑,以为呢没有法律可以应用,只能根据实际,G承认女性监护系统已经建立了。
P6:但N对于监护权的分析足够证明监护的存在,G举例例子反应监护关系的存在,但证据不充分。
P7:我们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就是没有对女性监护的系统实践,现实也表明男性不需监护女性,也没有经济责任。
P8:研究重点是非宗教女性,主要集中在xx城镇,排除宗教女性的原因是他们的社会条件不同
183#
发表于 2023-8-31 23:57:17 | 只看该作者
P1:讲述一个对前现代女性历史的争议集中在了女性的社会和法律地位上,核心点是一个最直接决定女性地位和活动范围的特殊体系,举了JB的例子,认为男权是决定性体系,BH认为经济因素同样重要,转折并没有质疑一个关于女性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低于男性的假设,女性次要地位体现在男性对女性的监护权及在大多数关于世俗女性的研究中对女性的监护显得尤为重要。当社会是父权主义式,一个很强的趋势即对女性活动的限制也说明了监护权,至少是反映了这个方向的底层趋势,然而重要的是要避免将父权主义跟对女性的监护权产生反向关联。
P2:假设是基于两点,一个是认为女性仅通过监护获得法律人权,监护权在单身时候通常是亲属男性,结婚了就是丈夫,要是丈夫死了还是会回到家人身上
P3:认为上一段的说法有误,首先说文献比较片面,尽管是提供了普遍的欧洲女性的历史面貌,但是少了F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等
P4:第二是说I的研究并没有能印证前文的假设,第一说I的研究集中是在北方而不是南方low的国家,第二大量的证据是来自于十五而不是十四实际,第三,理论只是集中在了没结婚的女性上,最后I的结论实际上是跟N的相反的,I是明确的说没有证据证明一个未婚女性是有个固定的监护权的。
P5:N没有找到充足证据去支撑文献是有原因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只是依据现实,是有女性监护的情况存在的。
P6:N对监护权的分析足够证明监护的存在,G举例反应监护关系的存在,但是证据不足。
P7:我们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就是没有对女性监护的系统实践,现实也表明男性不需监护女性,也没有经济责任。
P8:研究重点是非宗教女性,主要集中在某城镇,排除宗教女性的原因是他们的社会条件不同
184#
发表于 2023-9-7 23:33:37 | 只看该作者
进阁打卡-阅读NO.1

191.Guardianship over women in medieval Flanders
文章大意:P1:最近有些关于女性social and legal position的辩论,辩论中分歧最大的点在于是哪个系统或者条件可以持续决定女性的社会地位和行为范围。JB认为是父权,而BH认为经济因素也同样重要。然而两者都没有质疑女性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低于男性的这个假设。

P2:这个假设是两个重要MF社会历史研究的基础,两者都认定了guardianship over women (GOW) 的存在。DN说14世纪女性的权利都是通过男性的guardian,这些男性通常为叔父,长兄;结婚了的话则为丈夫。之后DN又重申如果丈夫一方的男性死亡或者无法完成的时候,gurdianship会转移回有血缘关系的男性那边。

P3:然而DN的论文有严重缺陷。首先,他的论点缺乏引述支持,也表明了DN只研究了Ghent那里的文献。尽管他对欧洲女性历史有做一些概括和总结有些看点,但是更让人无法不注意到的是他居然没有引用Flemish学者们的论文。如果说有遗漏现代学者的论文情有可原的话,那么没有引用PG和法史领域顶尖JG的论文就让人无法理解了。

P4:第二,DN的引用的是Iterson的”GOW“,而不是法律条文。关键是Iterson的论文也没有给DN的观点提供证明啊:一是因为Iterson的讨论范围说北部的女性,不是南部;二是Iterson论文里的证据和引用都是来自15世纪,而不是DN论文提到的14世纪;第三,Iterson研究的重点是所有女性,不是仅限于未婚女性。最后一点,Iterson的结论是跟DN相反地---Iterson毫不含糊地说:对于达到法定年龄的未婚女性来说,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有固定的gurdainship,也就是说GOW是随机的。

P5:对于DN来说,没有足够的文献来支持他的观点也是有原因的:Roman law在15世纪前没有什么影响;没有keure物件可以直接证明GOW存在,即使有些有这个方向。既然没有法律条文提及GOW,那么可能是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存在。

P6:进一步说guardianship也不是两个重要历史文献的研究重点。一些Flemish学者认为GOW存在,但是所依赖的chapter43也是没办法帮他们证明。

P7:而我们的论文与前者们的观点相反,也比较直接明了:由于GOW缺乏法律条文的支持,那么也就是说没有哪个系统可以持续决定女性地位。父权,至少是在MF,没有这样的作用。 如果GOW没有统一的形式,那么就是随机产生的。对一系列因素验证之后发现,没有这样的系统,也发现更多的是跟corporate body有关。有些例外,比如封建所有权。

P8:这个论文的核心很明确,就是无信仰的女性。不含religious women和beguines。

文章结构:
抛出现象--->给出一个解释--->攻击这个解释的漏洞--->提出自己的解释--->最后写出自己解释的一些局限和例外,显得更全面更有说服力






185#
发表于 2023-9-15 10:09:41 | 只看该作者
P1
-后现代女性历史的争议在于社会和法律地位。
-最大的争议点是特定的情况下定义女性的社会地位和活动。
-举例:JB认为是父权制定义的;BH认为是经济因素也有很大影响。
-反驳上述两个观点:
(1)两个观点都没有质疑女性地位比男性低。
(2)女性地位差可能是受到男性对女性监护的影响
(3)如果是父权社会,会对女性的行为进行约束尤其是监护上。
-父权制下对女性的监护对女性地位也产生同样重要的影响。
P2
-这个观点基于两个对中世纪的研究,主要研究对妇女的监护。
-举例:DN的研究,中世纪大部分女性的合法身份通过男性监护人取得。
-通常是父亲或者兄弟叔叔对单身女性进行监护
-婚后由丈夫监护。
P3
-HoweverDN的研究有漏洞。
-首先,他的文献缺乏引用,资料少,研究范围小,忽略了很多学者的研究
P4
-其次他的一处标记引用的I的材料不是合法材料
1)且I并不能支撑他的观点,研究的地点也不同
2I的材料来源于15世纪不是14世纪
3I研究的不是全体女性而是未婚女性
4I的结论和DN的完全相反,I结论是没人能够获得未婚女性的监护权。
P5
-DN的研究很难找到合适的文献支撑
-他用罗马法来解释原因:罗马法并没有体现对女性的监护权
-但是DNG都认为实际操作中存在对女性的监护。
P6
-很少人去研究妇女监护权,除了DN
-他认为在父权社会下一定存在对女性的监护。
-G的观点更加草率,给出的证据都无法支撑结论
P7
-作者观点:缺乏法律文本表明了中世纪不存在妇女监护权。
-事实上男性并没能对妇女身体、职业、财产进行束缚。
-男女是合作而不是监护关系。
-例外:封建时期持有土地,个例不能代表整体。
P8
-主要研究对象是世俗女性,因为城市的记录比农村的多,研究的重点不仅仅是大城市。
-不研究宗教女性是因为她们生活在不同的社会情况下。
-例外:beguines,既不世俗也不宗教,研究她们需要花很多功夫。

186#
发表于 2023-9-17 23:22:25 | 只看该作者
191
10'14one  study's flaw--assumption about
    female inferiority
    探讨女性监管权是否存在
整体态度.-
    M.the flawness and the reason of oneN's study on women's status
    父权不等于监护权-反例N-“破”flawness-“让步”-结论+研究范围
    S.
    1.general.many study on premodern women's status--root on the assumption  that --lack ...?guidiance
       recent  studies' premise--female inferiority~patriarchal
      key  point: patriarchal不等于guardianship
    2.guidance?
        2 principle studies root on the  guardianship over women--N's work
    3.the certain study局限性及原因:
            a,没有引用当时的史料 eg.neglect of the leading work
            b,not  to legal texts法律文本  所引用的内容观点与之相反--A I's work四点不同:northern;fifteenth  century;only unmarried;conclusion--under male's  guidance属于特殊情况;而study人员认为是general情况
            c,no  adequate documentation的原因:没有code规定guidanceguardianship--deduced  from practice~
        G:similarly assume the system of  guardianship, but not uniform
    4.N&G how reason--N:lack of asser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guardianship
                 G:例证不充分-women incapable  of judging men不能得出guardianship over women
    5.作者观点:lack of legal texts==no systematic guardianship
      exception: 类似feudual  tenure的男女合作-generalization inappropriate
        研究范围,  explicitly about the urban secular  women--rural~数据有限;religious~under distinct  conditions; exception~包含会内容太长+很多人研究过了
patriarchal--guardianship
    secular
    loom large
    A exemplify B:A是B的例证
    archives  bibliography
    legal texts
    ad hoc
    echo v.
    act for

187#
发表于 2023-9-19 14:42:20 | 只看该作者
开头引出颇有争议的话题:1.social2.legal,并进一步说到最有争议的便是:1.女性social status 2.女性scope of activity。紧接着举出两个具体例子:1.JB说partriarchy配偶制是difining最典型的system 2.BH说至少economic factors 是平等的。于是作者说到,这两个人都没有question一个assumption:女性劣于男性

这个观点A进一步说:女性劣于男性在对女性的监护guardianship中明显体现出来,并且对女性的监护在众多secular women(世俗女性?)中很突出loom。当一个社会是实行配偶的,那很容易去假设:constrain约束女性活动是guardianship的典型例子,或者说至少反映了这样一个趋势。所以因此,避免这些guardianship是很重要的。
这个假设构成了两个研究的基础underlie
研究的作者DN认为:大多数女性通过男性的guardianship才拥有legal personality,尽管这个guardianship可能不明显,且一般是女性的父亲兄弟叔叔丈夫。DN又说:成年女性在父亲和兄弟的监护下,如果他们去世或者没能力incompetent,就转给其他亲属tutelage。

但作者认为,DN的研究是错的。1.他的其他论证缺少引用citation,没有提供参考书籍,看的不够远不够深。虽然他提供了一个概括,但缺少了Flenish学者的works。虽然不能说他省略了reference,他的作品是不完善的。2.他没给读者提供legal texts,但提供了Itension的一个作品?。然而,I的作品却不能证实DN的说法:1.关注点有差异2.时间点有差异3.I并不是focus on全体女性而是未婚女性4.实际两个人的结论是相反的。

实际上,DN找充足的documentation很困难也是有原因的:1.他罗列的条件和Roman law有重复,但R law的影响很小。2.没有证据in Kewre直接指出女生guardianship这一问题,只有一个不明显的表达了women weakness,并可能因此需要guardianship。因为guardianship在法律中没有,这是practice引导的。

Godding(另一个人)已经承认了这一事实,但像DN一样,认为有guardianship。G警告到真正的practice可能和普遍的差的很远。

Guardianship不是一个principal,且没有人花时间证明他的存在。虽然DN在剩下的分析中断言predicate,这足够让他觉得guardianship是存在的。

G更明智judicious,提供了一两个example,但至少在一个情况下他的证据无法证明他的结论。(具体举例那个不能证明他结论的证据)

作者的thesis,和以上所有人都相反,他认为:legal texts的缺失恰反映了这个guardianship是不存在的。一对对男女不是反映guardianship的需求,而是合作体的表现。
特例是封建土地占用feudal tenure+描绘,但Flander不是封建的,并且用一个特例来概括female activities是不正确的。
(后面是对作者这一研究的详细介绍)
188#
发表于 2023-9-30 12:08:48 | 只看该作者
0930 13:20
主题:像一个研究的前情提要,围绕过去的研究结论和假设剖析,指出flaw,然后引出自己研究的focus
P1:讲了最近关于女性地位的debate,现有的研究和他们的前提假设,暗示有flaw,因为不能把父权简单的等同于对女性监护权
近期的debate都集中在女性社会和法律地位,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决定社会地位和活动范围的特定系统和社会条件。JB(一个学者)认为父权define了这个系统,是主要因素,都是BH认为经济因素也同等重要——作者观点是这两个观点都默认女性地位低于男性,而这种地位的inferiority通常用男性对女性的guardianship来表示,当社会被认为是父权社会的时候,就会默认女性活动的限制体现了这种监管权力,但是需要注意父权不能简单地等同于guardianship

P2:上述父权等同于对女性的监管权构成了两个主流社会历史上研究中世纪F地的基础
以中世纪F地为例,某书中N尼古拉斯认为大多数女性的法律人格都是通过男性的监管保护才得以实现,这种监管并不一定要直接和女性对话(可能是家庭中的影响比如父亲和兄弟),以及结婚之后的丈夫

P3:说尼古拉斯的研究有问题(2个论据)
1.他只摘取了以男性监管权结尾的句子(文献搜的太局限,摘取的也不够全面),剩下他的言论都没有引用支撑,也没有参考文献,通过对于他notes的研究人们发现她也没有去城市档案里看很多关于这方面的书(总之是很缺乏理论依据支撑的观点)。缺乏对Flemish学者对这一话题的引用,总之是不全面的,忽略了很多关键人物的言论
2.其次是他的一个note只提到I这个人的作品而不是法律文字,而I这个人的作品也没能作证尼古拉斯的claims(他们都不能相互借鉴和印证),讲原因(其一是关注点都不是南方low countries;其二是I引用的证据很大一部分都是没结婚的女性;其三是I的结论和尼古拉斯的结论完全相反),一个认为是fixed guardianship,一个认为这种监管是很暂时性的。

P4:又说尼古拉斯确实想要找到足够文献支撑他的观点是不容易的
尼古拉斯勾勒的情况很多和罗马法律有关,但是罗马法律在对F地社会习俗的影响上在15世纪之前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其次也没有法案直接解决监护权的问题,只是有的暗示说女性的弱势力可能可以被看作因为监管权的产物。另一个作家G也是和尼古拉斯一样的假设,虽然他确实更加谨慎,认为实际的情况和统一认为的是很不一样的
P5:讨论这些work监管权的地位——不是主要focus,也没有一个学者花很多时间论证存在性。讲这几个学者的研究漏洞,比如G是结论没有很好的从证据里推出,假说也不太正确,如果人们应用G的逻辑,会发现就像女性不能judge男性那样,男性也不能judge女性

P6:提出作者自己研究的thesis——和上述都不一样——体现价值
首先是focus中世纪F,这个不一定能说明对女性的监管权;其二是注意到not uniform这个点,可能是暂时性的在本质上,而不是系统性的;又讲其实很多男性也没有act for women in systematic fashion,包括经济上和在公共场合男性也没有很能代表女性

P7:继续P6,说自己的研究只focus世俗女性,探讨女性住在城镇和乡村
又讲为什么不研究宗教女性
189#
发表于 2023-9-30 22:32:32 | 只看该作者
9.30+191+guardianship               
"contention -看法,观点,争论
guardianship -监护
loom -隐约可见,可怕地出现
secular -世俗的,长期的
exemplify -举例说明
revert -恢复,归还
unequivocally -明确的,不含糊的
ad hoc -特别的"       
"P1:最近有些关于女性social and legal position的辩论,辩论中分歧最大的点在于是哪个系统或者条件可以持续决定女性的社会地位和行为范围。JB认为是父权,而BH认为经济因素也同样重要。然而两者都没有质疑女性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低于男性的这个假设。
P2:这个假设是两个重要MF社会历史研究的基础,两者都认定了guardianship over women (GOW) 的存在。DN说14世纪女性的权利都是通过男性的guardian,这些男性通常为叔父,长兄;结婚了的话则为丈夫。之后DN又重申如果丈夫一方的男性死亡或者无法完成的时候,gurdianship会转移回有血缘关系的男性那边。
P3:然而DN的论文有严重缺陷。首先,他的论点缺乏引述支持,也表明了DN只研究了Ghent那里的文献。尽管他对欧洲女性历史有做一些概括和总结有些看点,但是更让人无法不注意到的是他居然没有引用Flemish学者们的论文。如果说有遗漏现代学者的论文情有可原的话,那么没有引用PG和法史领域顶尖JG的论文就让人无法理解了。
P4:第二,DN的引用的是Iterson的”GOW“,而不是法律条文(legal texts)。关键是Iterson的论文也没有给DN的观点提供证明:一是因为Iterson的讨论范围说北部的女性,不是南部;二是Iterson论文里的证据和引用都是来自15世纪,而不是DN论文提到的14世纪;第三,Iterson研究的重点 不是所有女性,而是仅限于未婚女性。最后一点,Iterson的结论是跟DN相反地---Iterson毫不含糊地说:对于达到法定年龄的未婚女性来说,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有固定的gurdainship,也就是说GOW是随机的。
P5:对于DN来说,没有足够的文献来支持他的观点也是有原因的:Roman law在15世纪前没有什么影响;没有keure物件可以直接证明GOW存在,即使有些有这个方向。既然没有法律条文提及GOW,那么可能是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存在。(即从实践中推断得到的)
P6-很少人去研究妇女监护权,除了DN
-他认为在父权社会下一定存在对女性的监护。
-G的观点更加草率,给出的证据都无法支撑结论
P7
-作者观点:缺乏法律文本表明了中世纪不存在妇女监护权。
-事实上男性并没能对妇女身体、职业、财产进行束缚。
-男女是合作而不是监护关系。
-例外:封建时期持有土地,个例不能代表整体。
P8
-主要研究对象是世俗女性,因为城市的记录比农村的多,研究的重点不仅仅是大城市。
-不研究宗教女性是因为她们生活在不同的社会情况下。
-例外:beguines,既不世俗也不宗教,研究她们需要花很多功夫"
190#
发表于 2023-10-2 11:49:04 | 只看该作者
本文介绍了古代女性社会和法律地位的争论。

第一段说明了主要争论在于父权体系和决定女性社会地位和活动范围的条件。并以JB、BH学者的看法引出了女性劣势和受监管问题,从而引出本文主要探讨的话题:Guardianship。

第二段进一步介绍guardship这一女性地位的重要假设。并以中世纪Flanders为例进行介绍。以DN这位学者的观点进行了父权社会下女性中世纪地位的描述。

第三段-第四段就少了N学者观点的严重缺陷。主要体现在史料引用完整性和引用来源问题。

第五段则说明了其缺陷存在的理由,从而说明观点存在一定合理性。

第六段进一步说明这一研究的缺陷,即女性样本只限于城市,存在偏差。回归主题,即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还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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