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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 大公司拥有众多版权作品垄断市场,迫使独立的作品艺术创作者没有渠道将自己的作品推入市场
这个发展是有缺陷的:拥有大量版权作品的公司会阻碍其他小版权作者的文化活动的开展-不仅是在商业中阻碍那些没有大权利的人出售版权作品,更会阻碍消费者去使用/欣赏其他版权作品。这个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我们总是能看到几乎垄断所有无形财产版权的公司发布的院线大片和畅销书籍。因此人们很少有机会看到除了这些以外的其他没有那么商业化的作品在音乐、文学、歌剧或者其他艺术领域。这对社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因为我们的社会只有在文化多样性的情况下才能繁荣。
P2: 现有知识产权法的建立完全基于有形财产的定义,束缚了艺术创造力
与我们期待的相反,现代数字科技给复制和采样(抄袭)艺术作品提供了无限的机会,而正是因为这样才加重了艺术作品的单一性和某些版权公司的商业垄断。(我理解的意思是,我们期待的知识产权法可以保护创作者的权利,但是现实情况是现代科技加重了艺术作品抄袭的可能性,从而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力度,而正是因为知识产权法的禁锢,迫使大量版权掌握在少数公司手中,市场缺乏创作活力)。如果某人发布了一个仅仅几秒的受版权法保护的片段都有可能受到代表版权人的律师提起的诉讼。声音艺术家)通过采样其他音乐人作品来创作音乐)都会被认为是小偷和罪犯。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就是在网络世界中天天挖掘那一星半点被其他人利用的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现在变得非常极端使世界变得不再民主和多样。这会是一个问题,因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比如知识和创造力的定义不相同,无形财产即使分享给多个人也不会失去它的价值,而有形财产多人使用后价值就消失了。很遗憾的是,在过去的几十年,财产保护已经从有形财产拓展到无形财产(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完全按照有形财产权的定义在保护无形财产,然而,这两种财产不一样,即使知识产权分享给多人,它的价值不会消失,意味着过分保护知识产权完全是多余的)。因此,有必要去重新考虑对于财产的定义。
P3: 批评现有知识产权体系
实际上对于艺术作品来说,没有单独的一个人可以拥有他对一段音乐有独家权利。因为我们都知道几乎每一件艺术创作都是基于前人的作品之上的。但是现在的知识产权对于他们的每一件艺术作品,或者是复制品甚至只是翻译件 都有持续许多年的垄断权力实在是太过了,因为没有前人的艺术创作,他们不可能创作出来作品。甚至是现在批评某位作家的作品都是侵犯权利的,因为批评他人作品损坏了他人的“财产”。当绝大部分的版权作品都掌握在某几个大集团的时候事情就变得更糟糕了。这些大集团根本不创作或生产艺术作品,只是要求签约艺术家,并且获得他们的独家发行权和作品版权。
P4:
因此,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我们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应该被废除。艺术家当然会对知识产权废除受到威胁,毕竟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他们就失去了存活的方式(没办法靠卖版权赚钱了),但是现在他们就能通过卖版权赚到钱吗?调查发现,10%的艺术家掌握了知识版权行业收入的90%,而剩下90%的艺术家只获得行业总收入的10%,意味着,即使有知识产权存在,大部分艺术家还是赚钱很少。还有一些事实:大部分艺术家和许多艺术产业公司签合同卖作品,例如德国知识产权组织将70%的知识产权收入都交给了美国,因为美国有许多大型文化集团。(意思是说,德国的艺术家把自己的知识产权大部分都卖给了拥有众多文化集团的美国。通过这种方式,普通的小艺术家都见不着了(现在全是资本运作的大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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