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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主旨:对于中世纪F的女性监管权的探讨
结构:提出近日关于女性历史地位讨论的热点——引出N关于中世纪F的女性监管权的研究——反驳N研究的观点——解释N为什么会有这种观点——阐述自己的观点——N研究的局限性
P1:近期关于前现代女性历史争论的点是关于女性的社会和法律地位。最大的争论点围绕的是特殊制度和状态决定了女性的社会地位阶和活动的范围。J这个人认为父权制是决定性的系统,但是B认为经济因素是同等重要的。说了三点
P2:这个假设是基于2个关于中世纪F人的社会历史的研究,两研究都预测了对于女性监管权的存在。N这个人说在中世纪的城市里,大多数女性只能通过男性监护人获得合法权益。一个单身女性的监管人通常是父亲,兄弟或者叔叔,结婚以后就是丈夫。
P3-4:N的研究有重大缺陷。一是他的陈述的一部分缺乏引用,他的介绍缺少F的学者在这个话题上的工作。二是他的记录提供给读者的不是合法的内容,而是I的书。但是I的工作并没有证实N的陈述,讲了三点原因。1…2…3…
P5:N很难为自己的陈述找到相应的记录是有理由的。他提挈的回应主要是跟罗马法律相关,但是罗马法律正如G证实的那样,在15世纪前对F的社会习俗影响很小。而且,没有项目或条例直接处理了女性监管权的问题。因为女性监管权,不论是否结婚,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一定是起源于实践。
P6:监护权不是工作的核心,也不是学者花费大量时间来证明它的存在。虽然N的许多工作是基于女性监管权的,但是N宣称它地存在是足够的。G的想法则要合理的多,至少他的证据没有违背他的结论。举例G的言论
P7:我们的理论,与以上都不同,相对直接:父权制,至少在中世纪的F,并不是暗示着对女性的监管权。
P8:这个研究是集中在世俗的女性。因为城市女性比乡村女性留下了更多的记录,这个研究的中心没有专注于住在F的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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