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seDream
搜索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小白斩鸡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揽瓜阁精读] 191.Guardianship over women in medieval Flanders

  [复制链接]
141#
发表于 2022-12-14 11:10:1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142#
发表于 2022-12-14 12:28:30 | 只看该作者
#191 中世纪妇女的监护权

逻辑结构:对比(DN和G对于女性监护权存在与否的论证)和论证(总体,女性监护权是否存在,和与父权的关系)
tone: 中立

P1: JB和BH两人对女性近现代女性在社会和政治权益的讨论上有不一样的看法。JB觉得父权社会对此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BH觉得经济因素同等重要。但两者都没有考虑到,女性的地位比男性低的事实。着体现在男性自动的享有女性的监护权,以及非宗教性的女性监护权。当社会是父权时,女性的活动就会被监护。所以,区别父权与监护权尤为重要。

P2:这种假设成为了中世纪社会历史学科关于女性监护权的两个重要研究。在家中,DN说,女性只有通过男性监护才能获取从政的权利,即使在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他都有权利为妇女做监护。一般,监护人都是女性的父亲,兄长,或是叔叔。丈夫一般在婚内行使监护责任。单身未婚女性则由自己的父亲和兄长作为监护人,或者有家族中的男性作为监护人,如果直属的男性家庭成员已故或不能担任监护人。

P3:但是DN的理论有很大的缺陷。1)样本太小,只是在Ghent这个城市,并不能代表整个欧洲女性;2)他没有参考和导入一些当时的历史大咖的研究成果,如PG, EMG, JG等等,使得DN的研究成果有待考察。

P4:除此之外,DN引用的WVI的文字,除了标题之外,WVI的文献并不能支持DN的观点。WVI的主要工作都是在北部,不是种子LC的南部。另外,WVI的大多数证据来自15世纪,不是14世纪。最后,WVI的主要研究对象不是所有女性,仅仅是没有结婚的女性。而且WVI的结论和DN的恰恰相反,他提到,没结婚的女性并没有固定的卷湖人。在LC北部的未婚女性的监护权是随着时机改变的。

P5:DN缺乏理论依据来验证自己的研究是有道理的。他提到的条件与罗马法律相对应。但如同PG提到的,罗马法律对社会习俗的影响在15世纪前是非常小的。而且,在任何当地的村规民约中也很少提及和涉及监护人的信息和条款。如果女性较弱小,可能会需要一个监护人。因为明文的法律依据中没有出现女性监护权的具体条款,所以具体实施的案例也非常的少。G作家,也提到了这一点,同样,他与DN的结论是一种女性监护人系统一定存在,但G觉得实际案例并没有成规模。

P6:监护权研究不是这两个作品中的主要核心问题,且两位作家都没有花费大量的时间来证明它的实际存在。虽然,对于DN来说,他的研究分析了女性监护权的问题,也足以证明它的存在。DN有可能架设了,如果F社会是父权制的,那么女性一定有一定的监护权。G的研究则更明智的,只是谈论了1、2个可能存在女性监护权问题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作为支撑他峻论的依据。举例:men cannot judge over women, women cannot judge over men.

P7: 本文的结论:没有法律效力的文献作为参考,证明不存在系统化的女性监护权实施的案例。且,中世纪的F社会,父权体制下的女性,并不能说明有男性over女性监护权的问题,如果这种法律或民约没有实施,则证明监护权问题会随着时间随即变动。其他变体的研究,如财产所有权,女性家庭地位,工作就业环境及社会生活活动等,都表明,男性并没有系统化的为女性行动或承担一定的权利责任,也不必要为女性在公共场合行动。这些文献资料,不是监护权需不需要的问题,而是男性与女性以一个整体呈现在社会环境之下的结果。只有在封建制度之下,当女性需要接受封地或土地的时候,需要男性作为监护人或担保人出现。但是F社会不是封建社会,而且也不可以将这样一个案例照搬到所有的女性案例和问题上。

P8:这个研究的主体是无信仰的女性。城市比偏远地区的材料记载更丰富。研究的群体也是F社会比较大的几个城镇。将宗教女性脱离开的原因是她们生活的场景是比较单一且社会和法制结构比较固定的。如果加入这些女性,会增加研究的篇幅和内容。
143#
发表于 2022-12-14 12:38:15 | 只看该作者
NB
144#
发表于 2022-12-14 15:44:06 | 只看该作者
Mark一下!               
145#
发表于 2022-12-14 16:27:01 | 只看该作者
看一下!               
146#
发表于 2022-12-14 18:13:35 发自 iPad 设备 | 只看该作者
看一下!               
147#
发表于 2022-12-14 20:02:43 | 只看该作者
同意!               
148#
发表于 2022-12-14 20:04:19 | 只看该作者
Day 191.Guardianship over women in medieval Flanders

1. debate:什么一直决定着女性社会地位和活动范围JB :patriarchy BH: economic factors and patriarchy  作者:都没有质疑前提:女性的地位不知为什么就比男性低了-guardianship-要避免本能地将patriarch 和guardianship 划等号
2. N:许都女性只有通过男性guardian才有法律人格。
3. N,seriously flawed。1)他引用的资料并没有引用来源,没有包含Flemish 学者的作品。 2) 引用的材料 I的作品不对。I 尽管标题对,内容与N相反。1. northern  2.from 15 century 3. 只关注未婚的。4.I的结论与N的相反。no trace of a general fixed guardianship over an unmarried woman 。Northern guardianship 临时的
4.  N很难去论证他观点的原因1)roman law在15世纪之前对F社会影响很小。2)没有直接讨论guardianship over women的。deduced from practice  G的观点与N一致:guardianship over woman was in place.但是实际操作不同
5. N任何act 都可以证明他的猜想。(男权社会一定有妇女监护权,) G:举例有一两个能证明。但是至少一个场合下的证据不能支持他的结论
6. 作者:法律上的缺失证明了没有系统上的举动:patriarchy 至少在F没有G over women。男性没有在任一领域代表了女性。特例是 feudal tenure。但特例不能概括整体
7.  只关心非宗教女性的原因有:城市的记录比农村更多。还有一些人:关于他们的记录已经很多了,否则研究根本写不完
149#
发表于 2022-12-14 22:20:50 | 只看该作者
Mark一下!               
150#
发表于 2022-12-15 00:18:33 | 只看该作者
191.Guardianship over women in medieval Flanders
生词:
patriarchy父权制
inferiority低等
secular现世的;世俗的;非宗教的
exemplify举例说明;例证;例示;是…的典型(或典范、榜样)
reiterate反复地说;重申
tutelage监护
revert还原
conjugal婚姻的
hoc临期的;随时的
fief封地
explicit明确的
beguine比津舞(一种加勒比舞,类似于狐步舞);比津舞曲
avow承认
fowl家禽

段落大意:
1、最近近代历史女性的争议在于女性社会和法律地位。最大的争议在于,决定女性社会地位和活动范围的特殊体系的中心是什么。
比如J.B.主张父权制是关键的体系,B.H.则主张经济因素至少是同等重要的。但没有人质疑一个假设,那就是女性的地位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明显低于男人。女性的低地位可以直观地在男性对女性的监护权上体现出来。这种监护权在世俗女性研究中有极大体现。当一个社会是父权制时,限制女性活动的大趋势证明了这种监护权,或者至少是反映了在这种大方向下的潜在趋势。重要的是要避免对女性的任何带有监护权的父权制。
2、这个假设(女性的地位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明显低于男人)构成了两个对中世纪弗兰德斯社会历史研究的基础。D.N.在一本书中主张“大多数女性只有在男性监护权下才拥有法律人格。即使监护人不在场为她说话,也暗示了他的同意。一个女性的监护人通常是她的父亲,兄弟或舅舅。”“如果在已婚家庭中,丈夫去世或者失去行为能力,对这个女性的监护权又回到父亲或舅舅手中”
3、但D.N.的研究是有缺陷的。首先,他的文献止于“通过男性监护人”,他的其他陈述缺少引用证据的引用。他没有提供参考文献,也没有深入了解当地的卷宗档案。虽然他的介绍提供了对欧洲女性历史的总体概况,但缺少弗兰德斯研究的文献。他缺少了当代学者的参考文献,如M.D., P.G., J.G.
4、其次,他参考了Iterson的文献,但Iterson的文献并没有证实D.N.的陈述。第一,Iterson的研究着眼于北方国家,而不是D.N.的南方低地国家;第二,Iterson主要引用的证据是来自15世纪的,而不是14世纪的;第三,Iterson关注的不是所有女性,而是未婚女性;最后,Iterson的结论实际上与D.N.的相反,他明确指出“并没有线索指向一个对未婚女性身份的总体固定的监护权”相反,他坚持认为,在北方低地国家,对单身妇女的监护事件实际上是临时性的。
5、D.N.找不到足够的信息支撑他的主张,有很多原因。主要是因为罗马法在15世纪之前,对当地风俗的影响很小。其次,那个社会的民法“keure”中没有条例直接与女性监护权相关,只有一个女性是弱小的观念被认为监护权是有必要的。既然对未婚、已婚女性的监护权没有体现在法律中,那么一定可以在实践中被演绎。Godding熟知当地事务,他也设想当地有一种对女性的监护权,但并没有在实践中统一。
6、监护权并不是很多研究的主要对象,也没有学者花大量时间去证明过它的存在。虽然D.N.的很多对监护权的分析都是设想,但足够去断言监护权的存在了。他认为既然当地是父权社会,女性一定在某种监护之下。男女一起活动的情况能证明。Godding在监护权存在可能性的讨论中用1-2个例子佐证,但他的证据还是不能有力证明。比如Godding提到里尔的女性被禁止评判男性,因为《L》中写道男性可以评判女性,然而《L》还写道女性可以评判女性。这不能当作证据。
7、我们的观点是,关于女性监护权的法律条款的缺失,反映了这种体系没有被实践,至少在中世纪当地的父权社会,并没有对女性施加监护。如果这种监护不是统一的,那么就像Iterson说的,监护是临时性的,而非系统性的。对身体完整、财产所有权和处置权、女性家庭地位、雇佣、社会参与性的调查体现了男性没有在哪个方面代表女性。这也体现了男性不仅没有负责女性的经济,也没有在公共场合代表女性行动。文献中男性和女性的配对不体现监护权,而体现了男女性合作的整体,除了在封建土地占有方面。女性在封地的交易中经常被男性代表,当然这个与土地有关的体系并不能总结所有的女性活动的空缺。
8、这个研究关注的是世俗的女性。因为城市地区的记录比乡村的记录多,这个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心城镇的女性。排除了其他地区女性的原因是,虽然她们的实践有助于我们对当地女性历史经历的整体理解,她们生活在不同法律和社会情况下。考虑到她们的话,会使这篇文章太长,而且很多研究已经是关于她们的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Mark一下! 看一下! 顶楼主! 感谢分享! 快速回复:

手机版|ChaseDream|GMT+8, 2024-12-28 04:15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513号 京ICP证101109号 京ICP备12012021号

ChaseDream 论坛

© 2003-2023 ChaseDrea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