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northeuro在2005-6-23 15:58:00的发言:真是要被这篇文章给晕死,读了大概有四遍才大概有些印象,偶不是NN,但不才愿试一把,欢迎拍砖: 1908年高院裁定Fort Berthold保留地的印第安人的对于流经或其附近水源的用水权,而其依据试当初建立保留的的treaty。虽然这个treaty上没有清楚地写明用水权,高院认定当初政府在设立保留地的时候就有意保障印第安人的用水权,否则保留地将因为无水可用而变得荒芜。后来的决定,引用了W这个法案的判定,设定了政府为一些特定的目的留出一些水资源的条件:(1)这些地不在政府的直接管辖范围之内(保留地的同义词);(2)这些土地从政府的公共用地中单列出来用以其他的特殊目的;(3)政府在设立保留地时也有意保留用水权的意图。 一些印第安部落通过法院的判决享用了用水权,而他们的依据是历史遗留及在美国成立之前他们就享有用水权。RG部落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在1848年新墨西哥成为美国的一部分之前,RG部落就生活在这里。尽管那个时候新墨西哥成为美国的一部分,但是RG的这片土地却从来没有成为过联邦政府的公共用地(暗示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第一种),也没有任何treaty, executive order使得将RG的这片土地设立为保留地。然而这些事实并不影响W条例在RG上的适用性。事实上什么组成保留地只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而不是法律定义的问题,因为RG的这片土地一向被政府视作保留地。这个方式在1963年Arizona VS California的案例中得以印证,在该案例中高院表示保留地是通过何种方式建立起来的并不影响W对它的适用性。因此,从1848年起,即RG被认为是保留地的那一年开始,RG部落的人都享有优先用水权。 简化一下文章思路,大体应该是这样: 1908年的一个case引发了之后关于什么样的条件下保留地拥有优先用水权的判定。 但是呢,有一些印第安人部落的情况却不符合这样几个标准(至少文章只提了不符合1,2两种),但是他们一样享有优先用水权,因为他们从一开始就被等同于保留地看待,而这样的一种认识在1963年的一个case中又得以印证。 罗嗦了半天,希望说到点子上了,欢迎继续讨论 我也穿越时空感谢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