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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反例,3和6,就能枪毙条件一 条件2:分析条件2要用到2个定理: (1)任何整数都能表示为若干质数的若干此方的乘积,如100=2^2*5^2,81=3^4等等。 (2)在(1)的基础上设一个数X,则X=a1^b1*a2^b2……,其中a1、a2……都是质数,如定理一所述。则X的因子个数为表述中各项质数的指数加1的乘积。如100=2^2*5^2,则100的因子个数为(2+1)*(2+1)=9。得出该结论的过程可见http://forum.chasedream.com/GMAT_Math/thread-458203-1-1.html#14084156 我的回复 先假设N为偶数,则可以表述为2^x*a1^b1*a2^b2……,因子个数为(x+1)*(b1+1)*(b2+1),作为举例就到这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一直延伸到b3、b4……,2N的因子个数就为(x+2)*(b1+1)*(b2+1),不符合条件2的两倍关系 同理,当N为奇数时,则可表述为a1^b1*a2^b2…,差在2^x,因为有2^x,当x>1就成偶数了,因子个数为(b1+1)*(b2+1),此时2N=2*a1^b1*a2^b2,因子个数就为(1+1)*(b1+1)*(b2+1),正好具有条件2所述的两倍关系 这样就证明了条件(2)的充分性,而且由于是设字母证明的,不存在没有考虑到的例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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