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责任答辩
“若发生客户对产品表现有异议的情况,请支行尽量安排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供理财人员与客户一对一解释,并酌情准备一些小礼品,控制影响面。”
近日,有网友发贴称看到了浦发银行的内部文件,便摘录上述部分内容置于网上,该文件名为《(重要)关于做好汇理财2006年第九期F1和F2计划到期客户服务工作的通知》。
据毛先生说,虽然未能证实这份通知的真伪,但1月21日上午,他去陆家嘴支行咨询07F2计划的情况时,确实被理财人员请到该支行的行政办公区域汤臣金融大厦9楼,由该支行个人业务负责人回答了有关问题。
假如上述通知属实,则以下的通知内容显示了浦发银行对自身是否有责的认定。
“因我行的产品、合同和销售过程完全合法合规,故客户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在向客户推荐过程中不能使用‘补偿、回馈、赔偿’的表述,而使用‘产品重组’,尽量避免用词可能引起后续的投诉。”
“理财经理打电话告诉我,产品到期后,如果1月29日的观察结果证明07F2计划为零收益,原来的认购款将续存两个月,银行按照8%的年化收益率,给客户计算收益。”1月20日,毛先生告诉记者。
“这就是浦发行准备启动的V计划,8%的年化收益率,是预期最高收益率,”1月22日,前述接近浦发行的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证实,“这不是补偿,是产品重组。”
显然,浦发行认为客户应该承担投资风险。事情最终落到了“买者自负”和“卖者有责”上。
毛先生承认自己认购该项产品时,并未认真研究收益率公式,“以为只是涨幅最高与最低之差的平均水平。”只是在看到有关报道后,才开始认真研究合约。
而银监会在年初提示投资者,需要认识到“银行理财≠储蓄存款”。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相对股票、基金更为稳健,但本质上是金融投资产品,不是储蓄存款。是投资就必然有风险,理财产品购买者要承担“买者自负”的风险。即使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也可能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在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银监会还提示需兼顾“卖者有责”。
“卖者的责,核心之一就是风险提示,把风险说清楚,不能误导客户预期收益就是保证收益”。1月21日,一位银行业监管人士告诉记者,提高销售人员素质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在银行内部,销售端的客户经理有时也认为中台的产品研发有问题;“客户找销售员吵,销售员就跟产品部门的人吵。”前述在国有大行从事理财产品研发的人士说,一方面是客户经理本身不太理解产品设计,同时“他们也有指标”,维护客户资源的压力较大。
此前,上海银监局在监管中也发现,个人理财业务高速发展和商业银行缺乏专业理财人员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销售人员对产品结构、潜在风险等缺乏了解。
“不过浦发行作出产品重组的安排,并非承认它自身有责,而是出于稳定客户的考虑。”上述国有大行人士分析说。
前述银行业内人士认为,浦发行的这几款理财产品设计本身无错。客户承担的风险是损失一年期定存的利息,税后约为2%左右,但可能博取16%的收益,8倍左右。“客户在质疑股票同涨同跌的概率较小时,是否也需要考虑,实现8倍投资收益的概率也较小呢?”
这位业内人士还透露,浦发行有一款于4月份到期的1年期理财产品,目前可以锁定的收益率已达到22%。可见高收益并非无法博取。
过去一年,各商业银行发行了大量理财产品。仅在上海,2007年前三季度实际发售个人理财产品777.88亿元,同比增长61.95%。其中很大部分将于2008年陆续到期。
“同时推出类似挂钩港股理财产品的大约有5家中资行,其他银行的产品基本为两年期,浦发是一年期,所以提前给客户做了投资者教育。”前述接近浦发行的知情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