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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论点类,【论点】the civil law比the common law对女性的财产权力更好
文章结构:
3段,p1:【背景】女性地位受到父权社会限制,但各地影响不同,归因于背后西班牙the civil law和英国the common law的区别。【论点】the civil law比the common law对女性的财产权力更好
p2【举例】新墨西哥就是civil law,纽约是common law
P3【细节】具体说明了在civil law下女性的权力条款
文章大意:
P1:
法律是美国殖民地的女性权力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殖民地的女性权力受到父权体系的限制。但是不同地区具体的法律和文化的规则又因地而异,区别在于当地遵守的是civil law民法(西班牙那种)还是common law习惯法(英国那种)。游客从美国来到西班牙的时候,脑内的预设是习惯法优于民法。但其实民法才更保护女性的财产。这可能与大家一贯的想法相悖,通常认为西班牙的法律和文化都更父权,也会认为这个和西班牙的男性期望能控制自己的妻子并且希望能持续控制他们的小孩直到结婚相悖。同时,这也和人们对英国法律的看法不同,因为人们普遍认为英国的法律比起欧洲的法律系统更在乎个人。然而,对比两种法律体系下女性的生活就会发现,在民法系统中,女性更容易收获可以量化的利益。
P2:
新墨西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代表了西班牙法律对殖民女性的印象。纽约则比较特别,从原先的荷兰的民权系统过渡到了现在的英国习惯法体系。
p3:
(民法体系下)在女性的婚姻期间,女性的个人财产在法律上仍旧属于她自己,也不能够被丈夫售卖。她能够随意处置这些财产,无需经过丈夫的同意。如果一位女性的丈夫去世了,她能够全然支配嫁妆和挂毯(?)。在婚姻期间,丈夫如果觉得有必要,可以自由地管理或售卖夫妻共有财产。但是他死了之后,妻子只能支配共有财产的一半,剩下一半会被分给孩子们。
单词:
dowry 嫁妆
arra 挂毯,花毯
Community property 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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