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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实在头疼呀。。。看了NN们的帖子和各家的翻译 纠结过后 产生了一些自己的理解 不知对错与否 希望大家来拍砖~~~ 额。。见笑了。。都来纠正纠正啊
第一段:不幸许多美国公司已把在进口竞争中寻求法律保护作为工作的一个主要方面。从1980年开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到了约280份投诉,投诉者声称自己的利益受到进口产品的损害。这些进口产品从外国政府的补助中获益。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还接到其它340份投诉,控告外国公司以低于合理价格向美国倾销商品。甚至在没有不公平行为被指控的情况下,一个企业仅仅声称自己的利益因进口商品而受到损害,这种指控也足以作为理由来寻求救济。
第二段:与大众的想法截然不同的是,因这种救济受到损害的公司反而比受到帮助的公司多。这是因为当跨国公司开始全球性运作时,会建立一个错综复杂的销售生产网络和研究关系。这些复杂的关系使得进口救济法律体系不太可能满足总公司下所有单位的策略需求。
解释:【美国进口救济法保护的初衷是:当自己本土公司遭受外国企业进口的竞争时(表现为外国企业倾销),且本土公司能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进口商品的损害时,进口救济法就可以使外国公司的产品在美国失去竞争力。而下面的举例中,说明了进口救济法失去了它的初衷,变成了一些打着是“美国公司”的旗号的企业(实际上是外国公司),用进口救济法来打击“外国企业”(本质是美国公司)。】
第三段:而因为全球化又增加了一个风险--外国公司将利用进口救济法来压制此法意在保护的公司。假设一家美国公司在海外建立了一个工厂,与其在美国本土建厂的竞争者生产同样的产品,如果其竞争者(即外国公司)能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这一进口商品的损害,并且这一美国公司还收到外国政府的补贴帮助其建厂,这个公司【美国公司】的产品将会受到关税的影响在美国失去竞争力。【下面就对这样的现象举例子分析】
第四段:也许最奇特的案例是ITC调查加拿大公司向美国倾销岩盐(用来清理道路积雪)这一指控。最奇怪的地方在于,一个在美国开公司的外国企业投诉在外国开公司的美国企业。声称损害的“美国”公司是荷兰公司的在美国的分公司(其实这个“美国”公司的本质是外国【荷兰】公司),而“加拿大”公司有一个作为美国岩盐第二大生产商的芝加哥分公司(其实这个“加拿大公司”的本质是美国公司)。{看似是“美国”公司在寻求对进口救济的保护,但其实是荷兰人用美国法律打击美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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