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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答,文书中是否需要罗列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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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23:06: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RT,本人在准备文书的过程中,因为行业原因,工作的项目有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一些外资子公司,在文书写作中是否可以罗列具体的公司名称,从行业规范来说,上市公司的名称一般没有什么需要隐蔽的,对于其他的拟上市公司就存在上述问题,对于写成 to be listed company(XXX and XXX)。。我又觉得很尴尬。。。。 求各位大牛以及资深人士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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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9-14 23:08:26 | 只看该作者
不必列。用代称即可。

adcom都很专业的,他们懂的,你懂的。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23:13:1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这个实在是涉及professional confidencial 的问题,拟上市公司如果提到会对公司的上市有一定的影响,上市公司因为是公开信息,所以要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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