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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大四,通过国内学校的一个项目提前到美国加州来读书,F-1签证。手头visa和I-20都在7月底过期。 在年初,重新申请了芝加哥一个学校的研究生(拿到Offer了),这几天正忙于回国(6月初回国)后重新签证的事情。 按照前人的经验,我这相当于转学。因此需要到现在所在学校的International Office transfer I-20 record,然后把资金证明寄给新学校,拿到新的I-20,我就可以回国重新办签证了。 而新学校小秘和我联系说,因为我要回国,不需要transfer record,他们学校会直接给我办一个 initial I-20 with their own SEVIS number。 让我头疼的问题来了,我到底需不需要transfer record?是不是以上两种做法都可以?如果都可以,哪种有利?(比如更有利于我的重新签证)有什么具体区别? 谢谢各位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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