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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美国最高法院Brown ii 决议规定的一些去消除种族隔离教育的法律救济是错误的,因为它们没能做到考虑一个社会研究对于学校废止种族隔离的社区经验的重要发现。第一,法院把学校废止种族隔离的首要责任分配给了本地学校当局和地区法院,因为这些当地实体可以最好地改变当地规章并且由此推动学校废止种族隔离。但是研究已经发现成功的种族隔离废止可以发生在规章准许其他当地机构可以保留种族隔离的地方。第二,法院引导学校当局尽可能快地去容纳少数种族进入公立学校,但它也说学校当局被视作是努力地如果它们慎重地推进而不是立刻行动。但是研究已经发现不清楚地政策造成了困惑和便利抵抗,尽管清楚而在早期就充满决心的政策对于推行废止种族隔离是很重要的。悲伤的是,由于法院的救济有这些错误,少数种族同学参加整合学校的机会仍被拒绝在原始法令颁布的长达十年内。
总结:上来给出结论:对于消除种族隔离的remedy是faulty的;具体指出错误1.分配责任的初衷和实验发现的实际情况有出入2.表述不清的政策--结果是颁布十年后仍未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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