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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白斩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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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瓜阁精读]66.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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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022-8-19 21:14: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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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发表于 2022-9-5 18:05:20 | 只看该作者

66.商标法

P1-2 简述商标稀释法的现状
商标稀释理论是商标法中争议最大的一方面。虽然1996年就有与其相关的FTDA,法院仍难以很好地解释法定语言。对稀释的定义很模糊,禁令救济也破具争议。
对于稀释索赔暂无标准框架,过往案例参考价值不高,现在更多的是执行2006的改进版。

P3 本note框架

本note旨在评估相较于现行的稀释定义、索赔的分析方法及禁止救济的侵害标准,TDRA是否是有益的替代方案,分为5个方面

P4 FTDA的不同
与大多数州的不同,FTDA只保护著名商标、只保护“实际”的稀释,而不是可能的稀释、只保护模糊而不是 tarnishment

P5 发展
消除了对“实际”稀释的要求
103#
发表于 2022-9-24 09:30:34 | 只看该作者
dilution削弱,降低;contentious引发争论的(contest争论);statutory依照法院的;injunctive指令的;edict法令;quell镇压平息;dispute纷争;propose(proposal)建议;overhaul全面改革;claim索赔;inherent内在的;prospective潜在的;pragmatic实用的;actual现存的

品牌稀释理论是商标法最引人争议的一部分。尽管1996年congress颁布了FTDA,法院依旧在努力理解法院的语言。这个稀释的定义并不明确,而且法令救济的明确要求也是议论纷纷。
另外,并没有始终如一的框架适用于与商标稀释索赔的诉讼。2003最高法院的法令(关于MvV的商标稀释)并没有去平息争论,因为最高法院只处理对于法令救济有着致命性重要的标准。最近对于SC的解读,congress建议全面改革这个商标反稀释法。现在congress就快要颁布2006的TDRA。
这番解释评估了这个被提议的TDRA是否提供对于当今稀释概念的有效替代,是否提供评估分析索赔的方法,是否提供对于法令救济格外重要的伤害程度鉴定标准。这第一部分提供了一个整体概述,包括模糊且污名化理论的出现。第二部分研究了FTDA中定义的内在不足,找寻了多种方法在分析索赔上,同时解释了伤害程度鉴定标准。第三部分解释了SC的理解,辨认出TDRA中展现出来语言的变化。第四部分讨论了TDRA潜在的影响。第五部分总结了TDRA非常有效地处理了之前所提的诉求。
直到2006,FTDA才被大家从多商标稀释法律中分辨出来。1.FTDA只保护有名的商标2.FTDA只反对那些已经存在的商标稀释。3.最高法院认为FTDA只反对通过模糊化所造成的稀释。
FTDA的修订,改动的地方是将可能造成商标稀释的行为同样纳入了法令反对的条款中。
104#
发表于 2022-9-27 10:51:11 | 只看该作者
P1: -商标稀释理论:商标法中最具有争议的一方面;
        -即使一会通过了联邦商标稀释法条,法院仍在使用法条性语言解释时感到困难;
        -稀释定义不清楚&对禁令合适的使用标准页光油争议;

P2: -额外的,没有标准的商标稀释起诉框架存在;
        -法院在2003年中针对Moseley的案子所制定的商标稀释案例对之后未起到抑制作用;
                -因为法院只是为法令救济规定了标准的必要伤害;
        -最近,为了回应最高法院对FTDA的解释,议会通过了对商标反稀释法律的一次彻底修改;
        -现在,议会所使用的是TDRA 2006

P3: -本文用于评估TDRA是否为现在对稀释的定义提供了有益的解决方式、对分析情况提供了方法论,并标准化了对法令救济要求的必要伤害;
                -Part I:对于商标法与历史上值得注意的商标过滤事件的一个总概括,包括模糊化和生锈理论;
                -Part II:FTDA定义下的商标过滤存在的内在漏洞+探究法院多种针对过滤宣称进行分析的方法论+对标准化对法令救济要求解说的详解;
                -Part III:解释了最高法院对FTDA的解释并区分了FTDA中,在Part II中囊括的三个关于过滤法的方面中所使用的法律性语言的改动;
                -Part IV:讨论了Part II中被强调的三个方面内容对TDRA的影响;
                -Part V:总结了TDRA如何高效解决对定义过滤并给出分析框架的需要+为法令救济带来实用主义标准;

P4: -直到2006年,FTDA仍被与大多数的商标过滤法区别:
                - FTDA只保护“有名的”商标,而大多数的中并不要求商标必须是有名的才能被保护;
                -在最高法院的解释下,FTDA是对真正的商标过滤的一种保护,而其他县官法律知识提供给商标主人一种应对潜在的商标过滤侵害的补偿方式;
                -最高法院建议FTDA保护“模糊化”的过滤而并非“生锈性”的过滤;


P5: - FTDA在2006年十月开始执行,且这个法条仍然只保护那些著名的商标;
        -但是,议会修改了相关法条从而为可能遭受过滤侵害的商标提供保护;
        -而最新的法规因此消除了去证明真实发生了过滤的需要
       
105#
发表于 2022-10-24 10:44:14 | 只看该作者
66
商标稀释理论--具有争议性

对于诉讼稀释没有统一的框架,国会提出反稀释的修正案、

Notes:
1.总览和历史事件
2.FTDA的内在不足
3.国会解释了最高法院在FTDA中的释义,并对第二部分中淡化法律的三个领域中,TDRA做出的法定语言的改变进行定义
4.TDRA潜在影响
5.强调淡化的清晰定义和分析框架,并提出了强制性救济的实用标准。

FTDA不同的几个点
1.只保护著名的商标,大部分的州没有强制商标要著名才能被免于淡化
2.只保护实际的商标淡化,但大部分州都会对展现淡化可能性的商标给予补偿
3.最高法院建议FTDA只保护因模糊而被淡化的,而不保护因丑化的。
106#
发表于 2022-11-12 12:44:46 | 只看该作者
P1: 介绍商标淡化理论/FTDA在实际司法裁定中有困难
商标淡化理论是商标法其中一个具有争议的部分。尽管国会在1996年出台了FTDA,但是法院还是很难解释这些法规。对于淡化的定义很不清晰,并且法规使用标准饱受争议。

P2: 国会推出新的法案TDRA
除此之外,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定商业淡化案例的框架存在。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一个商标淡化案例中的判决并没有真正解决双方的争端,因为法院只解决了那些已经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并没有解决那些存在潜在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最近,国会对于反商标淡化法律进行全面改革,在2006年推出了TDRA。

P3: 介绍论文框架
这篇文章将分析是否TDRA对淡化的定义,裁决案例的方法和侵权标准进行进一步明确。Part1:介绍商标法和商标淡化的定义。part2: 探究FTDA对于商标淡化定义的缺陷,挖掘法院裁定商标淡化案例使用的各种方法,并且对侵权标准进行解读。 part3: 解释最高法院对于FTDA的解读并且对比TDRA在对于part 2提到的三个领域的法规进行了哪些变动。part4: 谈论TDRA在part2提到的三个领域上的影响 part5: 总结TDRA越是可以有效明确商标淡化定义,司法裁决框架和判定侵权标准。

P4: FTDA和州立法案的不同之处
在2006年之前,FTDA和大部分州立商标淡化法案有几处不同:(1)FTDA只保护著名的商标,而大部分州立法案保护所有商标免受商标淡化风险。(2)FTDA只保护实际上已经发生商标淡化的侵权行为,然而大部分州立法案只要存在商标淡化的可能性,都需要给予补偿。(3)FTDA只保护那些模糊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案例,但并不保护玷污商标名誉行为的案例。

P5:在2006年FTDA法案进行修改之后(TDRA)。法律仍旧保护那些著名的商标。但是国会重新更改了法条使法律也能保护那些有可能遭受商标淡化影响的案例。新的法规因此减少了一定要证明实际发生了商标淡化的必要性
107#
发表于 2022-11-13 02:11:53 | 只看该作者
P1. 商標淡化理論和現行法律FTDA
商標淡化理論是商標法裡最有爭議的一部分。國會在1996年開始施行FDTA,但是法院對於法律的解讀標準不一
原因:“淡化”的定義不清;關於禁令救濟的標準也備受爭議
P2. FTDA的bad example
除此之外,關於裁定商標淡化的訴訟沒有一個標準的框架存在。舉了2003年的例子:這個案件的判決並沒有解決爭端,因為法院只解決了禁令救濟所需的損害標準。
最後國會對此全面改革,推出了新的TDRA
P3. 這個note的大綱
這個note權衡了新推出的TDRA是否提供了-- 新的對“淡化”的定義、裁決時的方法標準以及禁令救濟所需要的傷害標準
第一部分概述了商標法的情況,還有歷史上對於商標淡化的記載,包括了一些理論
第二部分探究FTDA本身對於商標淡化定義的缺陷,發掘法庭處理商標淡化案件時使用的方法,並對禁令救濟所需要的傷害標準進行解讀
第三部分解釋了最高法院對於FTDA的解讀,並對比TDRA在第二部分所探討淡化法的三個領域中的法規條文的變化
第四部分探討TDRA對第二部分所探討淡化法的三個領域有什麼影響
第五部分總結了TDRA成功的提供了對於商標淡化的定義,給出了判決依據框架,以及申請禁令救濟的具體標準
P4. FDTA和各州商標法的不同
1. FDTA只保護“有名的”商標;州商標法保護所有商標免於淡化的風險(不要求其知名度)
2. 根據最高法院的解讀,FDTA只對已實際的商標淡化案件有效;州商標法則只需要商標所有權人提供商標被淡化的“可能性”即可提供賠償
3. FDTA只保護商標的模糊化,而不保護其名譽的損害
P5. 新法上路
TDRA在2006年十月六日生效,其仍然保護著名商標,但是國會更改法條內容,使其保護那些“可能”受損害的商標淡化案件。
新的法規取消提供“實際淡化”的證據的要求
108#
发表于 2022-11-15 21:07:15 | 只看该作者
1. 商标稀释理论是商标法的重要方面,但是稀释的定义不清晰,标准也没咋试验过。
2. 没有有关稀释的正式陈述。所以最高法院就弄了很有争议的法案,议会还说要全面改革反稀释法律,议会也推动了稀释修正案。
3. 这个修正案陈述了稀释如今定义的好处。第一部分:概览商标法和商标稀释;第二部分:以往稀释定义的不利之处,表明修正案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解释最高院对FRDA的理解并阐述修正案的改变;第四部分:讨论修正案在三个案子中的影响;第五部分:总结修正案很需要,提供务实的标准。
4. 修正案区分了很多州级商标稀释:1)只关注出名的商标,不出名不用稀释保护;2)只保护真正的商标稀释,而不是有可能发生商标稀释;3)只保护模糊的商标稀释,不反对玷污的商标稀释
5. 修正案在2006年生效了,且只保护驰名商标。但是议会修改了所以它实际上也保护了可能导致稀释的商标,这就不需要证明是真正被稀释了。
109#
发表于 2022-11-21 08:25:24 | 只看该作者
揽瓜阁精读第75篇-商标法

段落大意:
P1: 提出关键词,Trademark dilution theory,叙述存在的问题。
引出Trademark dilution theory(商标淡化-商业活动中采用与知名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商号,让受众误认为该品牌推出新商标)是商标法中最具有争议的地方,尽管国会1996年颁布了FTDA这个法案,对于Dilution的定义依然不清晰,且没有办法设立标准。
P2: 延续P1,讲其他存在的问题
对于商标淡化行为的索赔没有建立统一的框架。2003年最高法院在M/V Catalogue修改的关于商标淡化的条款效果不好,因为法院只定义了损害禁令所必须的损害标准。
近期的做法:国会决定检阅最高法院对于FTDA的判断,即将颁布TDRA。
P3: 评估TDRA是否对于解释商标淡化有益
-先总结:这部分评估了TDRA是否对于当前Dilution的定义、分析索赔的方式以及触犯禁令的标准这三方面有益,然后从4个方面详细叙述:
-(1): 给Trademark law一个概览,以及历史关于商标模糊和褪色理论的高光时刻;
-(2): 调查了FTDA中对于dilution定义的缺点,挖掘“不同的分析索赔的方式”以及解释对于触犯禁令的标准;
-(3): 解释了最高法院对于FDTA的解读,确定TDRA对于part2的三个领域的法定语言进行修改。(identifies statutory language changes made by the TDRA in the three area of dilution law explored in Part II.)
-(4): 总结了TDRA对于Dilution需要清晰定义以及框架的有效性,为法令提供了实际的标准。
P4: FTDA与Trademark dilution laws的区别
-先总结:直到2006年,FDTA与地区的Trademark dilution laws在几个方面有区别
-(1)FDTA仅保护有名的商标,大多数的法令没有明确要求商标足够有名才能被保护免于被淡化;
-(2)FTDA,按照最高法院的解读,仅保护“实际发生的”商标淡化案件。而大多数的地区的法案提供给商标拥有者一个解决方案,只要他们能够展示出“可能的”被dilution的迹象;
-(3)最高法院建议FTDA仅通过“blurring”来抵御dilution,而不是通过“tarnishment”。
P5: FTDA修改后的作用
FTDA的修改于2006.10.6生效,这个法案仍然只保护著名商标。但是,国会修改了法案,因此它可以保护那些“看上去可能”导致dilution的行为。这个新的statute因此消除了证明“actual dilution”的要求。

生词:
Contentious: 有争议的;引起争议的
Enact: 颁布
Statutory: 依照法令的
Injunctive relief: 禁令
Contest: 比赛;竞赛
Litigate: 限制
Quell: 平息;镇压;减轻
Overhaul: 彻底检修
Tanishment: 褪色
Inherent: 内在的;固有的
Pragmatic: 实际的;实用主义
Remedy: 解决方法

影响理解的句子:
        1. The supreme Court's 2003 edict on trademark dilution in Moseley v. V secret Catalogue, Inc. did little to quell disputes because the Court only addressed the standard of harm necessary for injunctive relief.
        2. This note evaluates whether the proposed TDRA provides beneficial alternatives to the current definition of dilution, methodologies for analyzing claims, and standard of harm necessary for injunctive relief.
110#
发表于 2022-11-27 19:57:25 | 只看该作者
66.商标法
Dilution稀释;冲淡
Contentious容易引起争论的
Injunctive命令的
Quell镇压;减轻
Litigate提出诉讼
Statutory依照法令的;法定的
Overhaul彻底检查,大修
Amendment修改;改动
Expressly明显地;特别地
P1:【商标稀释理论是商标法最受争议的一个方面。尽管国会启动了FTDA,法院仍然很难翻译成法定的语言。稀释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并且合适的命令标准正被热烈的讨论。】
P2:【另外,对稀释提出诉讼的证实的框架不存在。2003年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上修正了商标法,对于镇压争议没有用。因为法庭只强调了对于命令relief 的危害的标准(?),最近,为了回应最高法院对于FTDA在上面这个案件里的翻译,国会提出了对于商标反稀释法的大修。现在,国会看起来几乎要启动TDRA】
P3:【这个法条评估了TDRA是否提供了有益的选项,对于最近对于稀释的定义。分了五个部分】
P4:【直到2006年,FTDA和大多数州的商标稀释法区别开来:只保护有名的商标;只针对对于商标的实际的稀释,但是大多数州给商标所有者提供的是,只要有可能性,就会有补偿;最高法院认为,FTDA只保护针对“模糊”的稀释,而不是“tarnishment”的稀释】
P5:【在2006年10.6FTDA的修正起了作用。这个法案仍然只保护出名的标志。但是,国会修改了这个法案以至于它能够快速的对于可能造成dilution的用法提供了保护。新的法令因此消除了证明实质性存在的dilution 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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