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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自己做了分析,这文章做了好几次还是错,主要就是法律术语太难懂……
在1908年的美国Winters法案中,最高法院规定,Fort Belknap印第安人使用流经或者邻近该保留地水源的权利受建立此保留区的协约保护。尽管协约没有提及用水权,但是经法院裁定认为,联邦政府在建立保留地时,意在公平地对待美国印第安人,为他们保留了用水权,否则保留的土地也就毫无用处。援引Winters法案,后来规定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法院可以裁定联邦政府有权因特殊目的保留水源:1、争议土地位于联邦管理的印第安保留地中,2、这片土地已经正式脱离联邦公用地,成为联邦土地使用法保护下的私人用地或留作他用,3、政府在建立保留地的同时有意图保留用水权。
基于美国独立之前就在使用的原有分水渠,一些美国印第安人也通过法院确立了用水权。例如,1984年美国获得对新墨西哥州统治权之前,Rio Grande普韦布洛印第安人就聚居在那里。虽然,普韦布洛在1984年成为了美国的一部分,但是他们的土地从来未正式成为联邦公用地的一部分;没有任何活动、协约、法令或行政命令指明普韦布洛脱离联邦政府作为保留地。然而,这些事实并不影响Winters法案的适用性。事实上建立保留地只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而不是法律定义的问题,因为普韦布洛一向被政府认为是保留地。这种实际操作在1963年Arizona V. California法案中得到支持,在该法案中最高法院表示保留地是通过何种方式建立起来的并不影响Winters法案对对它的适用性。因此,从1848年起,即普韦布洛被认定为保留地的那一年开始,普韦布洛部落的人就享有优先用水权。
逻辑:法案1对印第安人用水权的定义 -> 引出不满足定义的一个特例,对法案1进行攻击,让读者觉认为法案1不适用 -> 对之前的让步进行反驳,并举出法案2来补充说明法案1对于水权的规定是有适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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