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不少题目中考到因数/质因数的问题,引发了很多讨论。觉得需要澄清一些问题。如果我说错了,请纠正。 首先,一个数的因数不应该也不能用连乘的方式来表达。因为因数本身是作为除数能整除原数的那些自然数。连乘的表达方式是“分解质因数”用的。 举个例子,30的因数有1,2,3,5,6,10,15,30,一共8个。可以看出这些引述不可能用连乘表示。 然后看质因数。原理很简单,从因数中找出质数来。仍以30为例,2,3,5这3个就是质因数。一共3个质因数。没有什么“相同的”“不同的”这种说法,不同的因数当然是不同的数;质因数也是一样。 连乘法是“分解质因数”时的操作方法,和计算因数个数有一定关系,和确定质因数有一定关系,但不能用来表示具体的因数。连乘法可以表示所有的质因数。例如120=2^3*3*5,立刻知道120有3个质因数分别是2,3,5。120的所有因数除了1之外,可以表示为这三个数的积。 最后,计算因数的个数,是利用连乘法中各质因数的幂,例如120有几个因数?三个质因数的幂是3,1,1,那么因数总数就是(3+1)*(1+1)*(1+1)=16个。来试试看: 1,2,3,4,5,6,8,10,12,15,20,24,30,40,60,120 一个数的因数也好,质因数也好,绝对不存在“相同”的概念。 多个数如果存在“相同的因数”就是所谓的公约数了。多个数如果存在“相同的质因数”,那就用连乘法来分解看,无论幂的次数是多少(只要不是0),只能算一个质因数,因为多乘一次就不是质数了;千万不要把质因数的幂次数当成公共因数个数来计算(我看到有些讨论中出现了这样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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