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seDream
搜索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kaross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备考心经] 4.20上海 可能影响一辈子的无比惨痛的教训!请CDer们引以为鉴(4.23更新)

[精华] [复制链接]
31#
发表于 2007-5-15 13:08:0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kaross在2007-4-21 21:31:00的发言:

我周一打电话给GMAT中国总部,准备这么为自己辩解,我最终只希望他能够不定义我为“作弊”或者给予类似的违规记录,花钱花时间花精力重考已经不算什么了……

我觉得先去努力,别想以后的影响,那个谁也说不好。

1. 不知情:我不知考试规则不允许,虽然我是有过错,但是这是我“作弊”的唯一原因

我觉得不要说不知情,因为监官人员已经给你看过规定了,但看看能不能在对规定的理解上解释一下。


2. 无不正当得益:监考官证明我看得内容与考试内容无关,而且理论上讲数学和语文之间即使看笔记也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得益;同时我也没有使用手机功能泄题

蓝字的要充分证明和说明,但后面的不要说了,因为你既然看了,它和考试有多大的关系不是你说了算。


3. 无“作弊”动机:如果我真的想用手机或者看笔记,我完全可以之前放在洗手间,而不是像我一样在监考官和摄像机面前看

这个也不建议用,如果你说出这个想法,对方可能认为问题会更严重,不要让对方产生更多不利于你的联想。


4. 过重处罚:如果定义我为“作弊”或者给予类似的违规记录的话,对我来说伤害太大,因为,事实上我没有作弊,这个监考官也知道,但是如果GMAC在我成绩单做出不良记录,当信息传到商学院那里的时候,信息不对称并且面对海量申请人的commitee只会简单的得出我Integrity有问题这个可怕的结论。我问了一下公司的同事,甚至有人说如果这样的话可以考虑起诉GMAC,天啊……

过重处罚可以申辩,但我觉得你起诉不着GMAC,它都有一整套明确的规定,这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它处罚也没做错什么,但你可以申辩你的无心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不对称性。

我的感觉是,老外虽然依靠制度办,但你如果有理有节的话,他们是会考虑的。

我觉得你最好打电话,电子邮件处理的方式太慢,不如打电话直接,明确,有诚意,而且越托对你越不利。

不知道现在进行的怎么样了,BLESSING!

32#
发表于 2007-6-9 14:40:00 | 只看该作者

个人建议:

1。白天去移动找到经理一级的管理人员,恳请帮忙打印出该手机在当天考试时间段的一切信息内容,并让主管人员签字盖章(以达到可以声法律效益)。   如果移动有熟人就更方便了

2。办好证明的当然晚上,先打电话给GMAC,说明情节并指出:可以出示手机在当天考试时间段的相关信息为凭证。

3。等待处理结果,并考虑申诉事宜

33#
发表于 2007-6-9 19:23:00 | 只看该作者

我和PEARSON也有过不痛快的体验,给我的感觉是美国的这些个考试机构,包括ETS,都TM不是什么好鸟,包括跟他们一起合作的NEEA,无不是本着最大化其机构利益,以及最大化对考生造成麻烦这一宗旨,反正我是试过了,PEARSON就是爷,感动他还不如废了他!

34#
发表于 2007-6-9 20:03:0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挺早前就看过了,

请问楼主现在事情处理怎样了

PS:LS你的签名实在太幽默了

35#
发表于 2007-6-9 21:55:00 | 只看该作者

omo,希望楼主没事

吸取教训,绝对认真地看考场说明。我本来一直觉得自己神经质,每次都把那东西一字不漏的看一遍……

36#
发表于 2007-6-9 23:38:00 | 只看该作者
Bless一下,不知道最新情况怎么样了。
37#
发表于 2007-6-9 23:51:00 | 只看该作者
是啊。楼主现在怎么样了?
38#
发表于 2007-10-2 17:43:00 | 只看该作者

才看到,不知LZ申诉结果如何

Anyway,bless LZ

39#
发表于 2008-2-26 16:27:00 | 只看该作者
Thanks a lot for your warning~~~Good luck~~
40#
发表于 2008-2-26 21:17:00 | 只看该作者
不是吧...我但是休息的时候也有淘手机出来的动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Mark一下! 看一下! 顶楼主! 感谢分享! 快速回复:

手机版|ChaseDream|GMT+8, 2025-10-29 09:57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513号 京ICP证101109号 京ICP备12012021号

ChaseDream 论坛

© 2003-2025 ChaseDrea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