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polyester在2007-3-31 6:54:00的发言: 我觉得这和美国法学院的培养方式有关。国内的大牌教授,可以拉来项目,可以把学生推荐到重要位置,所以对学校的竞争力很有帮助。而美国法学院的声誉和学术明星的关系就小多了。我从来没听说哪个美国学生是因为德沃金在NYU教书,所以报了NYU的。他们的学术声誉,很难直接反映到学校的竞争力上。美国学生的看法可能更为现实。大牌教授与你接触的机会微乎其微,即使能上他们的一两堂大课,对自己又能有多大的帮助?毕竟你毕业了以后是靠学校的牌子找工作。哪怕你在学术届里找工作,你也不能自称是德沃金的弟子吧?
美国学术届的所谓师徒关系、学术传承,可能更多地反映在了法官助理(clerkship)这一制度上。一个人的学术思想最明显地体现在他们所选择的法官上。而选择一位著名的法官,对于助理日后的学术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与其去大牌教授的学校,不如选择大牌的法官做助理。(很可惜,中国人基本上没办法作联邦法院的法官助理。)
另外,我也一直很费解国内对于波斯纳和德沃金的推崇。他们在国内的知名度有时甚至比在美国还高。我想这是因为国内对于美国法学界的认识还很浅,所以往往把学术明星的曝光度和学术地位直接联系起来了。波斯纳和德沃金都是非常高产的作者,他们的作品也涉及各个领域。但是他们真实的学位地位可能并没有国内想象得那么高。打个比方,大多数美国的法学教授,在中国的法学教授里可能只认识贺卫方老师。但是贺老师怎么也不能算是国内No. 1的学术大家吧?
Dworkin在中国出名的原因我觉得更多的还是其研究领域为法理法哲学,这对还在启蒙阶段的中国法学来说也许更为重要.Wigmore在美国很出名,但是其领域是证据,这对于中国法学来说还为时过早,实体上还不够完善,更别提程序上了.贺卫方在国内的火爆,也是因为其更多的是起了个普法的角色,这跟中国的现状也是吻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