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seDream
搜索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findjuhl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11月阅读机井讨论Word版 26号更新

[精华] [复制链接]
41#
发表于 2006-11-14 09:37:00 | 只看该作者
不得不顶
42#
发表于 2006-11-15 17:52:00 | 只看该作者
thanks lot..
43#
发表于 2006-11-15 19:48: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好东西啊!

顶到头!

44#
发表于 2006-11-15 22:23:00 | 只看该作者

太感动了!!!

45#
发表于 2006-11-16 11:21:00 | 只看该作者

夜宴男主角到底叫什麼阿?  我沒看過耶.

請問可以用簡訊方式傳給我嗎?

感謝

46#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8 17:28:00 | 只看该作者
18号更新,增加了蜥蜴的过往JJ
47#
发表于 2006-11-18 19:29:00 | 只看该作者

太好了~~~~~!!谢谢!!

48#
发表于 2006-11-18 19:54:00 | 只看该作者

25文化和艺术机构怎么得到捐助

第二个问题是,作者会建议艺术组织采取以下哪一种行动,这里有两个选项我犹豫了很久,Athe organiation should seek bequests from individual of the next generation rather than the generation of the post second world war, 还有一个好象是actively solicit gifts of the individuals of the next generation. 大家自己掂量掂量吧。

我选actively solicit gifts of the individuals of the next generation。因为A的the next generation 的bequests(遗产)要在今后几十年呢,远水不解近渴。solicit:To seek to obtain by persuasion, entreaty, or formal application。

大家讨论。

49#
发表于 2006-11-18 20:39:00 | 只看该作者

什么夜宴,跟JJ有什么关系,晕~~

还是谢谢好心的无私的findjuhl 最重要!!!!

50#
发表于 2006-11-18 20:49:00 | 只看该作者

背景知识:

12美国历史上18世纪和19世纪的妇女地位的比较

关于早期美国白人已婚妇女的家庭地位问题

《美国社会》认为:“虽说夫妻分工有所不同,但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习惯上却是平等的。”(第100页)言下之意,早期(主要指殖民地时代)美国白人妇女在家庭中除了基于性别的分工不同之外,其他诸方面均处于与丈夫平等的地位。这种说法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在美国历史学界,认为美国白人妇女曾经经历过一个“黄金时代”(golden  age),后来因工业化的发生、发展而在19世纪又经历一个“地位丧失”(a  status  loss )的时代的观点,滥觞于本世纪20年代,40年代中期达到其鼎盛时期,60年代末70年代初又被揉合到当代妇女史学派的著作之中。[2]《美国社会》显然也采用了这一观点。然而,到了70年代后期、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来,在玛丽·贝思·诺顿等妇女史专家的努力下,“黄金时代”论已被证实不过是个“神话”而已。[3]

在殖民地时代,白人妇女根本不拥有和丈夫平等的家庭地位。在殖民地草创之初,完整意义上的家庭是不存在的,大多数殖民者只身一人在新世界闯天下,而其家眷则留在母国;或者是年轻的单身汉,因殖民地女性人口之严重匮乏而使得他们中的许多人无法组建家庭。大约到17世纪20年代,较为稳定的家庭才开始在殖民地逐渐建立起来。殖民地时代的美国白人家庭是建立在夫权之上的,以男子为中心的家长制占有很突出的地位,妇女则处于从属的、受支配的地位。譬如,在清教势力十分强大的新英格兰地区,家长制思想根深蒂固的清教徒们认为,家庭就是一种等级制度;在家庭中,有一个男人做一家之长和父亲,而妇女和孩子是从属于这个男人的;这样一种安排正体现了上帝所恩赐的家庭模式,因为家庭中作为一家之长的男人的地位就如同天国中上帝的地位。所以,在17世纪的北美清教徒看来,不管是男人的地位还是妇女的地位,都是上帝的安排,命中注定的。[4]在以夫权为基础的家长制家庭,妇女没有多少权利可言。19世纪美国南部的的社会学家乔治·菲茨休指出:“实际上,妇女就如同孩子,只拥有唯一的一种权利,即受他人保护的权利。”[5]在这种情况下,“顺从丈夫”自然成了妇女的天职。在北美殖民地广泛发行的英国期刊《旁观者》曾在一篇文章中记述了北美殖民地一位家庭主妇的这样一番话:
“我结了婚。除了祈求丈夫对我忠贞不渝,我没有任何其他的奢望。他是我每一个思念的归宿。如果我打扮自己,那也是为他而打扮的;如果我阅读诗歌或剧本,那是为了使自己在(与他)交谈时能够迎合他的趣味。”[6]

像这样的妻子,何谈其家庭地位?至多是个高级女仆而言。在17世纪后期和整个18世纪被公认为是最具权威的论述女性行为准则的指南手册《女士天职》则明确规定:作为一名家庭妇女,就必须对丈夫温柔体贴,逆来顺受,忠贞不渝,绝对服从,并且要深居简出,勤于操持家务。[7]这些所谓的“女性天职”,到了19世纪中期成为了美国“崇尚家庭生活”运动的主要组成部分。

美国历史的一大特点是未曾经历过封建社会,但封建性残余在北美殖民地时期是较为严重的。白人妇女的家庭地位即然,它根源于英国封建的习惯法。英国移民大量涌入北美殖民地,他们也带来了英国中世纪的习惯法。根据英国的习惯法,结了婚的妇女,她便不再“存在”了,因为她和丈夫已经成为“一体”,而这“一体”是属于她丈夫的。她对债务甚至自己的行为不再承担任何的责任。她在法律上也不再对家庭的任何财产享有支配权。诚然,在北美大多数殖民地,妇女被允许从事多种经营活动,但其收入或工资所得一概属于丈夫。丈夫甚至对妻子结婚前所挣得的收入亦享有支配权。法律还允许丈夫像惩罚孩子和契约奴那样在肉体上任意惩罚妻子。在个别殖民地,法律禁止妻子阻止丈夫出售她从娘家陪嫁而来的或继承而来的财产、妆奁;虽然在大多数殖民地妻子有权阻止丈夫的此种行为,但这不过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而在事实上往往是一纸毫无约束力的空文。[8]

妻子在家庭中处于受支配的地位,从丈夫订立的关于财产继承的遗嘱中亦有明显的反映。丈夫给妻子的遗产一般只占家庭财产(不动产)的三分之一。丈夫之所以要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使其遗孀能抚养未成年的子女和防止这部分财产成为公共救济金。因此,遗嘱并不允许遗孀拥有对家庭财产的独立自主权。根据财产继承法,丈夫拥有将遗产中最少的一份遗留给妻子的权利,此即所谓的“寡妇产权”[9]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寡妇的财产继承权往往被轻而易举地剥夺掉。比如,一旦她再嫁——这在殖民地时代尤其是早期是很普遍的,寡妇一般在丈夫死后一年内便再度成为新娘,——她就可能失去自己所继承的那份财产;或者,为了生活费,她不得不依靠她那成年的儿子,这种情况下,她名下所继承的财产就理所当然地转入儿子的名下。18世纪,立有遗嘱的丈夫在给予其遗孀处理家庭财产的权利时,并不比他们17世纪的先辈来得慷慨些。

诚然,在北美殖民地,妻子是一家之女主人,她在丈夫的督导下主管家庭日常事务,并在丈夫外出期间行使丈夫所拥有的权利。然而,充其量,作为妻子,她的家庭地位无过于此:处于儿女和契约奴或奴隶之上,但在丈夫绝对控制之下。在17世纪,这一状况无论是在新英格兰还是在切萨皮克湾殖民地,并无二致。[10]约略到了18世纪中叶,从英国移植到北美殖民地的、建立在夫权之上的家长制在殖民地完全确立起来,[11]“在所有殖民地都成为习惯性的伦理制度”。[12]

简而言之,殖民地时代的白人妇女的家庭地位就和奴隶和契约奴差不多;“已婚妇女,不管她是富人还是穷人,在法律上都是不存在的人”。[13]换言之,早期美国白人妇女在家庭中根本不享有与丈夫平等的权利,更不拥有与丈夫平等的地位。丈夫在家庭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既与清教教义相一致,又为公众舆论所强化,而且深得法律和习俗的保护。事实证明,从欧洲带来的习俗和习惯法的顽强作用,使得早期美国白人妇女在家庭之中处于受丈夫支配的地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Mark一下! 看一下! 顶楼主! 感谢分享! 快速回复:

手机版|ChaseDream|GMT+8, 2026-6-5 00:5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513号 京ICP证101109号 京ICP备12012021号

ChaseDream 论坛

© 2003-2025 ChaseDrea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