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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ms接近。 reiterate重申 tutelage监护指导 conjugal婚姻的夫妻的 kindred亲戚的,血亲 ad hoc临时安排的
fiefs领地
P1:文章观点认为,在父系社会下,有强烈的倾向认为女性行动受约束,但是要避免这种想当然。 很多对过去女性历史地位的争议主要围绕女性的社会和法律地位展开。最大的争论似乎集中在最一致地决定妇女社会地位及其活动范围的特定制度或条件上。比如JB认为父权社会就是定义系统;BH认为经济因素很重要。但是这两个断论都不能质疑女性地下地位,反而通过男性对女性的监护最能表达出来女性的低下地位。但是,在父系社会下,有强烈的倾向认为女性行动受约束,但是要避免这种想当然。
P2:认为女性受监护的这个观点的来源是两个中世纪社会历史研究。DN在他的一本书里面说,很多女人只能通过男性监护才拥有法律人格,未婚的有父亲兄弟叔伯监护,已婚的由丈夫监护。如果单身成年女性的父亲兄长死了就由其他男亲戚监护。
P3-4:反驳女性受监护的观点:一DN的作品很主观,没有旁征博引,缺乏论据,没有引用史事。
二不是在合法背景下,而是引用了另一本书,另一本书也没有支持DN的观点:时间:15C VS 14C;对象:未婚女性VS所有女;结论:没有固定的监护VS有监护。
P5:解释为什么DN没有找到足够的文献记录支撑他的观点。 因为DN引用的都是罗马法,但是罗马法对F的社会影响很小;还有针对女性监护权大多是习惯法,习惯法要经过实践推演。但是PG同意DN的观点,认为实践并非全都一致。
P6:指出DN的结论是想当然的,还有PG结论推理的逻辑错误 DN认为男权社会下女性就一定想当然受到监护吗。比如原文是男的可以评价男的,而PG结论是里尔的女的不能评价男的。
P7:文章观点认为中世纪F的女性没有被监护。 因为当时的监护实践不统一,证据也不够系统,对身体的束缚在财产和权属的处置,女性的家庭地位和就业,公众参与表明男性没有为女性系统性的行为。男女成双对不是对监护的反映,而是合作的一种表达,除非是封建永久制的地方才有对女性的看管,但是F这个地方不封建,再说了把这个地方的土地永久全以偏概全为封建制度就不行。
P8:文章的焦点是关注世俗女性,是F地的女性。解释为什么排除了宗教女性。Beguines是例外,要说他们就要长篇大论了,况且已经有别针对Beguines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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