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1493856
- 在线时间
-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21-5-25
- 最后登录
- 1970-1-1
- 主题
- 帖子
- 性别
- 保密
|
第一段:音乐知识产权的发展有一个主要的缺点:拥有大量音乐知识产权的公司可以随心所欲地禁止较弱的文化活动(从市场和公众注意两方面)。人们不可能不去注意到发行最好的电影、书籍和唱片。所以人们很难去注意到那些不那么商业化的活动,这对社会的民主发展时巨大的损失。
第二段: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些过度了。那些再创作的艺术家也被认为只是剽窃而已。而且随着无形资产慢慢拥有了有形资产一样的地位(虽然无形资产被分享的时候不会失去价值,两者并不相同),整个社会的财产权益保护系统需要被重构。
第三段:艺术作品通常是在前人的作品上进行创作的。我们不是要完全否认前人的贡献,只是需要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以内。否则,大部份的著作权都被掌握在少数的集团手中,并没有创造价值。
第四段:我们需要摒弃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因为其实大多数的艺术家也没有从中赚到钱。另外一个原因是,大部份艺术家都和艺术集团签订了条约,这种情况下,普通的艺术家根本没有出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