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面上415只明确提到了奖学金,但是如果因为你同时接受两家、又在415之后拒绝其中一个,而导致被你拒绝的那一家错过招收WL的人的话,那么学校有权诉讼并且撤销你的录取。这在以往有好几个鲜活的例子。
另外,如果学校给你录取信上要求你415之前决定,你就必须作出取舍。否则后果自负。很多美国学校对中国学生这种不受信用的行为是严厉打击的。
看你最后一段有矛盾阿。你说要在415前接受某一家,但是又问是否可以接受两家?
目前收到了8个 MS/PhD 的 AD/offer, 经过第一轮考虑准备拒掉其中6个, 剩下两个均是M.S. Program的Admission Only. (均要求4/15前答复) 因为这两个AD差别较大,又都是牛program,现在难做决定。 我现在想问一下: 在4/15之前同时答应两家(accept两家的ad)是否可行? 会不会在SEVIS的记录中有什么negative effect? 我在网上查过一些信息,有人认为,ad only是自己出钱,随便怎么反悔; 另一方面我看了,4/15协议也确实只关乎奖学金的分配,与ad only无关。 但是似乎这只说明了:若4/15前accept了某【一家】的AD only,4/15后来了更好的AD/offer,前面那【一家】可以果断拒掉/反悔。 那么请达人指点,(again一遍我的问题):在4/15之前同时答应两家(accept两家的ad)是否可行? 先谢过各位。^_^ -- by 会员 ququwowo (2011/4/5 19: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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