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dublinstone在2005-2-26 7:07:00的发言:其实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个问题:我们能学到什么? 因为正好选修了传媒在商业领域的作用这个课程,所以从传媒角度来分析(申明:以下分析是试图进行案例分析,而不是对于所涉及的人,组织,公司进行评价,谢谢): 长江的做法,我不觉得有错。长江提供的信息本身都是没有错误的,或者说正确的。长江也没有什么走捷径,从客观的角度分析,没有一定的水平,也不可能成为会员。
长江的技巧,是在信息披露的方式上。对比长江网站上的中英文新闻,
长江动态 和 CKGSB Joins AACSB's Membership 就可以发现,英文版上的这条新闻,最后一段和中文版本不一样,或者说,英文版上披露了关于会员和认证之间的区别。中文网站的受众就是中文读者了。这个很正常,因为长江的主要目标客户,也是大中华区的潜在领袖人物。而且,长江也的确没有义务翻译AACSB上的内容,而且,信息披露不构成合同要约的一部分,除非是广告,那么,如果中文读者认为会员和认证之间有什么关系,那么就是读者自己的责任了。实际上,就前面的情况来看,长江披露了相关信息,至少是在英文版本的新闻上。 如果有读者因为阅读了中文网站上的新闻而对长江这样做而发出一些评论,并做了公开表达,比如,某DX说“这样作假的学校和野鸡学校有什么区别哟”,那么,按西方的标准,是构成了诽谤Libel。根据我学的来分析,可以说这个是很直接的Libel了。理论上,是可以被起诉的 当然,这里还有许多空间让发表言论者避免这样的不利情况的。 问题是,为什么读者会产生这样的理解偏差呢?这个是人的思维惯性。信息都有暗示功能。不完全的信息更加有了想象的空间。而我们是认为,以母语思考,并且以母语作为法律凭证,这个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是,在英语这样一个强势语言前,如果是涉外信息,的确会经常有母语信息和英语信息披露不对称,从而信息不完全的问题。这个当中,有翻译的问题,有信息披露的技巧问题。比如查一些英文信息,通过Google直接查,首先出来的是中文版本,因为Google默认我们的语言是中文,那么,看到的也许是中文翻译稿。而中文翻译稿是否信,雅,达,就要看翻译机构的水平了。另外,还要看你看到的是第几手稿件了。信号在传输过程中的损失(包括自身原因和外部原因),是信号处理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传媒实践中的一个基本原理。在许多商业活动中,我们都可以看到类似的情况。广告信息是非常典型的不完全信息披露,从而促使读者产生想象。 在到中欧后的第一天,Linda老师给所有同学上了一个思想教育课:如何引用别人的资料。其中有一个,是要尽可能引用最初的出处,而不是引用别人引用的。这个当中,就有避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自己处于信息劣势的问题。因为别人引用的时候,很有可能是省略了许多对你理解很有用的信息。这个在我这门课上也得到了印证。但是,你不可能因为你通过二手,三手引用的资料产生的问题,而指责二手,三手信息的作者。因为他们没有义务为你提供全部信息。要获得全部信息,最可靠,当然也会花费一些时间,就是查到最初的出处。 引申开来,在CD上,大家引用一些消息,不要只是看到消息本身就发表评论,而是应该查查相关的资料,官方网站上是怎么说的,第三方是如何评论的,这样或许能在今后的商业活动,学术活动中避免不必要的口水和律师费。
写得好,值得一顶。
grossman,真得有点烦你了,如此不遗余力地为CK叫好,甚至不容于任何相反的观点。建议你好好看看这篇文章,想想怎样在CD上发文。
要知道,任何时候,如果你已经持有了主观的立场,任何想作出客观地判断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当然,CD的好处就是并不一定苛求任何人任何时候的绝对客观,这也是这里这么多人经常来CD的原因。
CK好不好应该用更长时间的行动和事实来证明,让我一起来看着吧。——就此休战了,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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