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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piyu 发表于 2008-8-19 00:31
to do做为动作的目的,逻辑主语应该是该动作的主语,evidence不能classify,所以不能用to do.而应该用for doin ...
请问 那么这句话 a technique to alleviate pain is growing popular 这句话是正确的 怎么解释呢
看麦哈顿语法来说 这里是有someone else在使用technique 达到缓解痛苦的目的
所以我觉得这里的provide sth for sth 应该是固定用法 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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