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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副市长床上的女主播死于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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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5-30 23:28:00 | 只看该作者

[转帖]副市长床上的女主播死于敬业

<p>副市长床上的女主播死于敬业[原创 2006-05-29 17:52:28 ] 发表者: 锄头雨&nbsp;&nbsp;&nbsp; </p><p></p><p>我无意冒犯死者,更无意戏说死者。</p><p>我本着极为善良的心只不过是想为这个女主播寻找一个合适了死亡理由——谁让中国智商在250以下的老百姓目前都不能理解当地法院的解释呢?</p><p>我相信,山东邹城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刘波舍己为公,在几次分配住房时均将名额让给了其他困难职工,至今还居住在当地的旧城(待拆迁区)。但是,他感觉每天下午均有噪音,影响休息,特别是躺在床上,脱下外衣外裤方能感受到,于是投诉到电视台。</p><p>电视台女主播马啸前来采访,由于摄像觉得没有红包不愿意前往,于是马啸就肩扛着新闻工作者的道义独自前往,而我们的副市长也是一个严格遵守“八荣八耻”,不愿公车私用的公仆,向办公室请了家回家接受采访。</p><p>在刘波家里,马啸为了获得真实的新闻素材,于是按照投诉人的说法,脱去外衣外裤,躺在了刘波的床上。而刘波就在门外说话,以证明投诉属实。</p><p>果然,马啸在床上感受到了噪音,她百感交集,我们的公仆日理万机,生活条件还这样差,于是一激动,在患有高血压及脑血管硬化基础上,受这个引发血压升高的因素诱发,发生血管破裂至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他是为新闻事业而死的,她的死重于泰山。</p><p>至此证明,马啸是死于工作岗位,是感动中国的不二人选。</p><p>刘波是克己奉公,全心全意为群众作出无私奉献的人民公仆。</p><p>附媒体相关报道</p><p>女主持半裸死在副市长床上续:副市长被判无罪 </p><p>本报讯 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一案,经山东省济宁市法院审理,现已有了结果。法院近日驳回死者亲属要求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33元由原告负担。</p><p>女播音员之死</p><p>2004年10月15日下午,邹城市电视台播音员马啸意外死于邹城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刘波的床上,死时仅着胸罩与裤头。马啸的丈夫杨雪金是邹城市化肥厂工人,原籍徐州,在徐州有很多亲戚。事发后,他来到徐州求助。在徐州彭城律师所律师黄伟、杨波的帮助下,他于2005年3月1日与12岁的女儿和岳母贾萍一道,起诉至济宁市法院,要求被告刘波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总计542404元。</p><p>济宁市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两次进行了审理,并于2006年5月19日进行了宣判。审理中,原告称,杨雪金与马啸原本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因刘波利用职务引诱而致马与杨感情疏远。尸检鉴定结论为:“马啸是在患有高血压及脑血管硬化基础上,受某些引发血压升高的因素诱发,发生血管破裂至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原告认为,马啸之死,是由于刘波的不法行为(殴打或辱骂)导致情绪激动、刘波不及时报120急救中心抢救、延误抢救时间而造成的。刘波勾结邹城市政府办公室米主任捏造马啸死于马路上的虚假事实,导致公安机关延误了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取证,对无法查清的事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p><p>副市长之辩</p><p>被告刘波辩称,马啸与自己是朋友关系,因马啸是单位编外人员,为解决编制问题多次找其帮忙。2004年10月15日下午,马啸为其母、其妹办理到香港的出境护照来到刘波家。谈话间,马啸讲身体不舒服,到内室床上休息,而刘波仍在客厅,两人隔门交谈。听到喊声后,刘即进内室,见马已昏迷,身上只穿了内衣,刘即掐其人中,见无反应,即拨120,后马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否认其与马啸发生过性行为,也不存在争吵问题。</p><p>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缺乏充分证据,不能认定刘波对马啸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或存在能够诱发马啸“情绪激动、血压升高”的行为。马啸出现危险情况后,刘波采取了拨打120等措施,不能认定其存在故意延误抢救的问题。综上,不能认定马啸之死与刘波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p><p></p><p></p>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6-5-30 23:30:00 | 只看该作者
<div class="maxcode-quote"><b>以下是引用<i>buddyk</i>在2006-5-30 23:28:00的发言:</b><br/><p></p><p>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缺乏<font size="5"><strong>充分证据</strong></font>,不能认定刘波对马啸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或存在能够诱发马啸“情绪激动、血压升高”的行为。马啸出现危险情况后,刘波采取了拨打120等措施,不能认定其存在故意延误抢救的问题。综上,不能认定马啸之死与刘波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p><p></p><p></p></div><p>不得不承认,中国的法律在进步,法官在进步,执法也在进步。</p>
板凳
发表于 2006-5-30 23:41:00 | 只看该作者
<p>对中国的法律失望极了。</p><p>但是我能做什么呢?</p><p>上访的罪名是妨碍公务,直接拘留。</p><p>祖国,给我一个爱你的理由?</p>
地板
发表于 2006-5-30 23:59:00 | 只看该作者
<p>作风问题确实是法律管不了的,至多是党内行政处分。</p><p>那个副市长又没逼女主播和自己的上床,她自己愿意攀附权贵只能是自作自受了。 </p><p></p>
5#
发表于 2006-5-31 00:07:00 | 只看该作者
<div class="maxcode-quote"><b>以下是引用<i>lwei1016</i>在2006-5-30 23:41:00的发言:</b><br/><p>对中国的法律失望极了。</p><p>但是我能做什么呢?</p><p>上访的罪名是妨碍公务,直接拘留。</p><p>祖国,给我一个爱你的理由?</p></div><p>不要混淆政府和祖国的概念</p>
6#
发表于 2006-5-31 00:10:00 | 只看该作者
<div class="maxcode-quote"><b>以下是引用<i>sicneer</i>在2006-5-30 23:59:00的发言:</b><br/><p>作风问题确实是法律管不了的,至多是党内行政处分。</p><p>那个副市长又没逼女主播和自己的上床,她自己愿意攀附权贵只能是自作自受了。 </p><p></p></div><p>现在电台的女主播烂货多的是,为了自己的前途,自动送到床上的不计其数。此案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是副市长行凶令人致死,也只能党内行政处理。如果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依然判以杀人罪,那中国法律还是一纸空文。</p>
7#
发表于 2006-5-31 00:13:00 | 只看该作者
<p>按照法律,证据不充分确实是不能定罪</p><p>在美国,杀人犯逃脱法律制载的事件数不胜数,最著名的是辛普森杀妻案,傻瓜都知道肯定是他杀了自己的老婆。连DNA都鉴定出来了,但是律师长达数年的取证和辩论,最终无罪释放了,印象深刻的是,当时DNA出来,大家都认为肯定没问题了,铁证啊,结果辩方律师认为,警察在提取血液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且合理储藏,在理论上是有几率导致DNA变异的,当时控辨双方请了好多医学家和科学家进行了漫长的辩论,最终因为不能排除DNA变异的可能而宣告嫌疑人无罪</p><p>在中国,问题不在于,法官判无罪了,因为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没有充分证据,任何人不应被宣告有罪。这是法律和道德一个最重要的区别,中国人因为传统的道德观的因素,很容易把道德情感掺杂在对案件的定论中,所以很多民众觉得这是不公,法官做的不对。</p><p>但是,我认为,责任不全在于法官,法官要做的就是“依据已有证据进行判决”。法律要保护民众,惩治犯罪,关键是在中国没有人去合理积极的寻找证据,或者取证过程中律师们的权利很小,甚至在遭遇种种阻碍,控辩双方都没有人积极为自己的委托人谋求最大的利益,甚至会采取非法的手段来阻止对方得到有利证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得不到有效落实,一切依赖嘴上说说,或者把一个问题直接丢给法官做判断,而且司法不独立,干预因素大。</p><p>轻视证据的作用,过分依赖道德观来形成判断,没有合理的取证和举证制度,这些才是问题的关键,国外的“纠辩制”制度的引入或许能起到一定改进作用,不过中国的现状应该是不允许的。</p><p></p>
8#
发表于 2006-5-31 00:19:00 | 只看该作者
<div class="maxcode-quote"><b>以下是引用<i>GENIEinBottle</i>在2006-5-31 0:13:00的发言:</b><br/><p>按照法律,证据不充分确实是不能定罪</p><p>在美国,杀人犯逃脱法律制载的事件数不胜数,最著名的是辛普森杀妻案,傻瓜都知道肯定是他杀了自己的老婆。连DNA都鉴定出来了,但是律师长达数年的取证和辩论,最终无罪释放了,印象深刻的是,当时DNA出来,大家都认为肯定没问题了,铁证啊,结果辩方律师认为,警察在提取血液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且合理储藏,在理论上是有几率导致DNA变异的,当时控辨双方请了好多医学家和科学家进行了漫长的辩论,最终因为不能排除DNA变异的可能而宣告嫌疑人无罪</p><p>在中国,问题不在于,法官判无罪了,因为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没有充分证据,任何人不应被宣告有罪。这是法律和道德一个最重要的区别,中国人因为传统的道德观的因素,很容易把道德情感掺杂在对案件的定论中,所以很多民众觉得这是不公,法官做的不对。</p><p>但是,我认为,责任不全在于法官,法官要做的就是“依据已有证据进行判决”。法律要保护民众,惩治犯罪,关键是在中国没有人去合理积极的寻找证据,或者取证过程中律师们的权利很小,甚至在遭遇种种阻碍,控辩双方都没有人积极为自己的委托人谋求最大的利益,甚至会采取非法的手段来阻止对方得到有利证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得不到有效落实,一切依赖嘴上说说,或者把一个问题直接丢给法官做判断,而且司法不独立,干预因素大。</p><p>轻视证据的作用,过分依赖道德观来形成判断,没有合理的取证和举证制度,这些才是问题的关键,国外的“纠辩制”制度的引入或许能起到一定改进作用,不过中国的现状应该是不允许的。</p><p></p></div><p></p><img src="/static/legacy-emoticon/Dvbbs/em17.gif" /><img src="/static/legacy-emoticon/Dvbbs/em23.gif" />
9#
 楼主| 发表于 2006-5-31 01:30:00 | 只看该作者
<div class="maxcode-quote"><b>以下是引用<i>GENIEinBottle</i>在2006-5-31 0:13:00的发言:</b><br/><p>按照法律,证据不充分确实是不能定罪</p><p>在美国,杀人犯逃脱法律制载的事件数不胜数,最著名的是辛普森杀妻案,傻瓜都知道肯定是他杀了自己的老婆。连DNA都鉴定出来了,但是律师长达数年的取证和辩论,最终无罪释放了,印象深刻的是,当时DNA出来,大家都认为肯定没问题了,铁证啊,结果辩方律师认为,警察在提取血液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且合理储藏,在理论上是有几率导致DNA变异的,当时控辨双方请了好多医学家和科学家进行了漫长的辩论,最终因为不能排除DNA变异的可能而宣告嫌疑人无罪</p><p>在中国,问题不在于,法官判无罪了,因为<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00;">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没有充分证据,任何人不应被宣告有罪。</font>这是法律和道德一个最重要的区别,中国人因为传统的道德观的因素,很容易把道德情感掺杂在对案件的定论中,所以很多民众觉得这是不公,法官做的不对。</p><p>但是,我认为,责任不全在于法官,法官要做的就是“依据已有证据进行判决”。法律要保护民众,惩治犯罪,关键是在中国没有人去合理积极的寻找证据,或者取证过程中律师们的权利很小,甚至在遭遇种种阻碍,控辩双方都没有人积极为自己的委托人谋求最大的利益,甚至会采取非法的手段来阻止对方得到有利证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得不到有效落实,一切依赖嘴上说说,或者把一个问题直接丢给法官做判断,而且司法不独立,干预因素大。</p><p>轻视证据的作用,过分依赖道德观来形成判断,没有合理的取证和举证制度,这些才是问题的关键,国外的“纠辩制”制度的引入或许能起到一定改进作用,不过中国的现状应该是不允许的。</p><p></p></div><p>这个没错。。。。。。怕的是他们把这个当作冠冕堂皇的托辞。</p><p>这样的刑事案件,取证显然被干扰,很难获得充分的证据。而且,仅用的证据,也被忽略不计。</p><p></p>
10#
发表于 2006-5-31 01:32:00 | 只看该作者
<div class="maxcode-quote"><b>以下是引用<i>buddyk</i>在2006-5-31 1:30:00的发言:</b><br/><p>这个没错。。。。。。怕的是他们把这个当作冠冕堂皇的托辞。</p><p>这样的刑事案件,取证显然被干扰,很难获得充分的证据。而且,仅用的证据,也被忽略不计。</p><p></p></div><p></p>这就是现在的无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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