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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洲法官白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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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5 13:11:00 | 只看该作者

《 澳洲法官白描!》



作者:咸丰





对于中国人来说,尤其是接触过西方文明的中国人来说,“人治”是件可怕的事,因此要求“法治”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岂不知“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是由“人治”来体现,有时候还不如“人治”呢!





半年前新州州长企图炒掉新州高院的X法官,因为X法官在近一年半中没有判过任何案例,连一个著名的隆胸填充物损伤案也久拖不办,以至引起公愤。新州州长忍无可忍,终于发生了前面的一幕,但最后的结果是,X法官仍然留任,州长既枉费心机又失了面子。





对此,什么样的人应该成为法官,选拔法官的标准是什么,就又一次地老调重谈了。





我不想对这种标准发表任何议论,我只想简单介绍给读者几个有关法官的小故事,让读者自己去分辨。





在开始这故事以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法官的等级和称谓。





法官在一个州中大概分三等,他们是(以新州为例)地方法院(LOCAL COURT)法官,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法官及州法院(SUPREME COURT)法官,除此以外还有各种专业法庭和联邦法庭的法官。除地方法院法官外,其它法官均可称作“JUDGE”(法官),地方法院的法官则称作“MAGISTRATE”(司法行政官)。地方法院法官开庭时不穿任何制服,律师也不需要穿任何制服,在地方法院,出庭律师和事务所律师(BARRISTER和SOLICITOR)均可出庭,对地方法院法官的称呼为“YOUR WORSHIP”(您尊敬的)。





而地区法院或以上,只有出庭律师可出庭,出庭律师和法官均带马鬃制的发套,穿黑袍,州法院的法官穿红袍,马鬃发套后部比地方法院法官长。出庭律师在法官前必须穿制服,否则以渺视法庭罪论处,普通出庭律师黑袍是布的,高级出庭律师黑袍是丝的,放“行头”的布袋,高级出庭律师是红的,普通出庭律师是蓝的。高级出庭律师以前也称英皇御用大律师,简称Q.C.




(QUEEN’S COUNSLE)(香港的质量检验员也称Q.C.(QUALITY CONTROL),现改称S.C.(SENIOR COUNSEL)(因脱离英皇的原因)。称这些法官要称为“YOUR HONOUR”(您尊敬的,香港也译“庭上”)。法官中级别年资高的称号为“JUSTICE”(正义、公正)。




法官年薪从十万起,普通地方法院法官大约在十万左右,但最高法院(这儿指澳大利亚最高法院[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的法官年薪可同政府秘密协商。这是因为法官年薪与成功律师相比普遍偏低,澳洲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的第一及第二名被指定者均没有出任这一职位,原因是薪金太低,及至第三位被指定者愁眉苦脸地出任,也算是帮了政府一个大忙,以后他的传记中总是大提特提他为了司法事业而牺牲个人利益,好似政府将他逼良为娼似的。





法官一般从律师中提拔,通常是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名律师才能当选,但好律师不一定是好法官。下面是有关几位现任法官的小故事。




A法官是个感性主义者,在他还是英皇御用大律师时就以非理性而著名。他的穿着总是乱糟糟的,有时穿浅色裤子上庭(法庭规定出庭律师必须穿深色裤子)。他的马鬃发套的小辫永远不在背后正中,而他的白领套也总是介于黄色和白色之间,有时甚至粘有不知是那次午饭时蹭上的黄色芥茉酱。一次庭审时(当时他还是出庭律师)对手所准备的文件是用小推车推入法庭的,而他手中只是拿着一卷事务律师给他的,捏得皱巴巴的文件。当对方律师在引经据典大段引用案例时,他竟然响起了鼾声,他当时的事务律师窘得恨不得挖个洞钻下去。他在被推醒后仍然若无其事地将这卷文件在他面前光秃秃的桌上拨来拨去,但他在有陪审团的案件中总是取胜,他时而涕泪交流,时而慷慨激昂,时而娓娓道来,用最通俗最接近普通人思维方式的陈词将陪审团拉到自己这一边,在胜诉后他总说:“他(指对方出庭律师)(输)的问题是(对法律)知道太多了。”





因此,在A法官面前诉讼,雇律师不如雇演员,只要证据安排得当,将感情戏放在高潮,总是十拿九稳。如果在A法官面前引经据典,死钻条文,那么离失败就不远了。一次庭审,一位出庭律师每引一次条文就被要求将条文解释一遍,而A则凭借深厚的功力逐一驳斥该律师,实际上并非A与他有什么过不去,而只是借机显示一下自己不仅在证据上是好律师(法官),在法律上也是把好手,只是苦了那位出庭律师,足足同A法官先打了场官司。




B法官以“疯狂”和“不耐烦”闻名。数年前,他的女儿离婚,离婚后前女婿长期拖欠赡养费,B法官知情后只身一人冲到前女婿家中将前女婿饱打一顿。当鼻青脸肿的前女婿起诉他殴打时,他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宣称是“肉搏”而非“殴打”,并坚持说是前女婿先动手。由于当时无人在场,因此是否该相信B法官的供词成为本案关键。由于B法官请了新州高院主法官和新州出庭律师公会主席出席证明他从不讲假话,在“强有力”的证词下B法官无罪释放,但新闻媒体对此事件却沸沸扬扬。回到办公室后他迁怒于办公器具,用一把陈列在办公室中的中世纪武士的斧子给了他电脑一下,这一事件再次使他名扬全澳。在B法官的法庭上询问却忌拖泥带水,一定要直奔主题。B法官常问出庭律师一句话是:“你到底想说明什么?!”如果有时出庭律师确实孺子不可教,他就索性抛开出庭律师,直接向证人发问,有时证人会因法官直接询问而发蒙,这对司法公正是有直接影响的。






C法官在当律师时的绰号叫“中点”,他永远是在起始地和目的地的中点并正在向目的地赶来。他曾经是我的出庭律师,但我在记忆中似乎从未准时过。为此我总在开庭前一天的晚上提醒他,他每次保证,以至于保证今晚就拿上睡袋去睡在法庭门口(当然是开玩笑),但第二天仍然迟到。C曾经创造过在开庭后半小时在火车上给法官的助手打电话说他正在向法庭赶来,并致以深深的歉意的伟大举措。





C的法庭对双方延误执行法庭程序的错误十分宽松,而法庭程序有时是至关重要的。





C的随便也出了名,在他成为法官后有一次开庭正好是农历新年,而我的当事人又是中国人,他竟然要求对方的律师向我的当事人说新年好(当然是开玩笑),并在最终的判决中对当事人说:“在中国的新年中我将这一判决作为新年礼物赠送给你并祝你新年快乐。”这次诉讼的结果当然不言而喻,但是站在对方的立场来看,这个判决却是不公平的,法律所追求的就是公平,如果C不喜欢甚至歧视中国人我想我也会不高兴的。公正是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品格。




D法官即粗鲁又懒惰,他的粗鲁可能是因为他的渊博,他曾经在一个半公开的场合中将当时一位十分著名的澳高院大法官称为“小狗屎”,而一家专门报道法庭丑闻及律师趣事的三级小报将这内容渲染出去,使得两者之间闹出了一场不小的风波。有趣的是,经过这场风波,他反而成天将“小狗屎”挂在嘴边了,而且他常说他总有一天会取代“小狗屎”的。由于他的自负他总是打断律师的陈词,由于他的自负,他总认为自己是生不逢时,怀才不遇,至少也是大材小用,他对自己在州高院多年不得升迁十分不满,因此在判决时总是偷工减料,将材料准备充足一方的陈述拿来后略微改头换面变成判决下发,因此在D面前诉讼书面材料越多越好。





一次庭审,控方的陈述材料多达四十多页,而辩方的律师对此案的回复是NO CASE TO ANSWER(指对控方的指控没有什么可说的,控方完全是无理取闹)。D在法庭上竟然说:“他有这么多材料,怎么可能是无理取闹呢?”这实际上违反了法律原则,“材料多”与“不是无理取闹”之间根本无逻辑关系,光凭材料页数的多少来下判断是不公正的。





D在州高院已坐了七年,按他的年龄看要达到“小狗屎”的地位恐怕已不太可能,对此他可能也意识到了,因此“小狗屎”的出现频率也降低了,但随之而来的是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想法,因此他的法庭时常休庭,午后的庭审常常吹欠连天,以至于他的助手也染上了哈欠连天的毛病,D的法庭真正闷死人。




E法官是个同性恋者,他公开承认这一点,成为法官前他是同性恋组织的法律顾问,在每年一度的大游行时也走在方队的最前列。





倘若E法官坐在法官席上而你又能让E知道当事人是同性恋者,那么这会为当事人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一次诉讼中,我的当事人在他的性器官上刺有“上帝将此给女人”的字眼,我想这是他年轻时一时兴起而干下的事。由于当事人要求性功能丧失赔偿,所以专门做了性功能丧失法医鉴定,而鉴定医生将他的情况包括纹在上面的字眼都直言不讳了。E法官否决了这一申请。退庭后,我对出庭律师说,如把纹着的“女人”字眼改成“男人”则必胜无疑。




进行法律诉讼,最先接触的是律师,律师的英译,对中国人来说最常用的是 “LAWYER”,“LAWYER”的愿意是“参与和法律有关事务的工作的人”,但在西方国家,这个词的使用在日常生活中却不多,尤其是在法律术语使用范围内频度更低。英译中“律师”这个中文词,由两个英语词汇代替,即“SOLICITOR”和“BARRISTER”。许多人将“BARRISTER”译成“大律师”,“SOLICITOR”译成“低级律师”,并认为“BARRISTER”比“SOLICITOR”高级。实际上这个讲法是错误的。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BARRISTER”和“SOLICITOR”是平等的,根据各自的规定不同,法学院毕业后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或两者均选,一般来说,辩才好的大多数选“BARRISTER”作为职业,而擅长交际,书写组织材料能力较强的学生则会选“SOLICITOR”。有的国家这种选择是一次性的,有的国家这种选择可以是多次性的,其中的具体细则,又会由于州立法或联邦立法的不同而千差万别。因此,我认为,将“SOLICITOR”译成“事务律师”,“BARRISTER”则译成“出庭律师”为好。如果询问“BARRISTER”和“SOLICITOR”,他们会一致同意“SOLICITOR”比“BARRISTER”难当,因为案子取胜的关键在于材料,而且庭上常有“BARRISTER”将自己的辨论错误归咎于“SOLICITOR”的材料问题。除此之外,严格地讲,在庭上“SOLICITOR”是没有说话的资格的。





在较高级的法庭,“BARRISTER”出庭必须穿规定的白领、黑色的长袍,头戴马鬃制的假发套,这套“行头”通常装在一个深蓝色的布兜内,兜外有白色线绣成的名字字母缩写便于辨认。平时在法院附近见到那些西装革履却背一个深蓝布兜的人,十有八九是“BARRISTER”了。
除此之外,较常见诸报端的还有“Q.C.”“Q.C.”是“QUEEN’S COUNSEL”的缩写,中文译成“英皇家律师”或“王室法律顾问”,拥有此衔名的不一定为英王室工作,只是一种荣耀,这种衔名的拥有者一般都是工作十几年以上并且出类拔萃的律师。





律师的头衔不得随意运用,凡名片、信笺等印有律师抬头的,一定要经过“LAW SOCIETY”(律师协会)批准,信笺上如左上角印有律师名字的,这些名字都要报请“LAW SOCIETY”批准并留底,任何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者,一经发现便会遭到起诉。





律师的收费,各个律师,各个事务所是不同的,一般在每小时A$175到A$400之间,除有特别合同者除外。法学院毕业刚获得资格不久的律师一般在每小时A$175到A$200之间,而一些大律师行的合伙人(PARTNER)收费均在A$350以上(合伙人均是担任律师十多年以上并且成绩显著的人)。收费时间的计算以谈话时间加上出庭时间及材料准备时间,尤其是材料准备时间,只能由律师说了算,不能讨价还价,而出庭的时间则包括休息、等待及其它时间,或者说,从见律师开始到和律师分手,中间的时间均是收费时间。如果需要翻译,可以向律师要求代为寻找,也可自己寻找,翻译的收费也各不相同,一般在每小时A$60到A$120之间,有的每次还要增收车贴和伙食补贴,三小时以上加倍收费等。文字的翻译应该以时间为准,但现在多以字数为计算单位,这也视不同翻译而论。





律师的好坏,是案件诉讼成败的关键,尤其是某些判决预见性不高的案件。





律师执照的获得是十分困难的,法学院(系)课程毕业后要去“法律学院” (College of Law)再进行全日制的六个月训练或半日制的长期训练,行内人也将这种半日制的训练称为“三明治课程”(Sandwich Courses),训练完成通过甄试后才获得律师资格,但这时还不能完全独立执业,必须在任何律师行至少被雇用一年或和别的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律师一起工作二至三年,在这以后才能取得独立执业资格。





独立执业资格的维持也是相当困难的,每年的注册金高达一万元,而且有这样那样的规定,一旦触犯规定,其律师资格将被终身吊销。所以律师这个职业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么美好。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25 18:10:46编辑过]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5-5-25 13:13:00 | 只看该作者
朋友从澳洲发来的作品,大家随意侃侃!~
板凳
发表于 2005-5-26 07:48:00 | 只看该作者

好作品!


曾经非常向往成为一个普通法系下的法官,可惜此生已无可能了


因为只有在中国我等才有机会成为法官,而中国是大陆法国家;英美国家倒是判例法,可是中国法律留学生最多留下来做做移民律师之类的,没有可能成为法官。

地板
发表于 2005-5-26 09:41:00 | 只看该作者
新鲜~
5#
发表于 2005-6-25 23:21:00 | 只看该作者
见过一次E法官,革新派,个人觉得他在招助手的时候也有那种倾向,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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