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个是需要了解一下美国的法律体系的。
美国法律源自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英国普通法体系,只是在最高权力条款规定下,美国宪法、国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和美国参与的国际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这些文件组成了联邦制下联邦法律的基础,确定了联邦、五十个州与海外领地的法律权限。
联邦法律
美国联邦法律来源于宪法给予国会的为某些特定目的如规范贸易而颁布法律的权力。几乎所有的法律都被编入《美国法典》。很多法律给予行政机关制订行政法规的权力,这些法规刊载于《联邦公报》并被收录入《联邦行政法规大全》。行政法规在雪佛龙原则下总体而言也具有司法强制力。很多诉讼阐明了联邦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意义,以及在遵循先例原则之下对这些意义的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
州法
美国的五十个州都是独立的主权实体,拥有自己的州宪法和州政府。它们保留制定除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联邦参议院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之外的任何法律的全权。
几乎所有的州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立法基础,除了路易斯安那州特立独行、引人注目: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常受法国拿破仑法典的极大影响。随着岁月变迁各州法律之间变得大相径庭。州法院将旧的普通法裁决(通过它们在遵循先例原则之下制定法律的传统权力)向不同的方向扩展。州立法机关也制定各种各样的法案来拓展或否决许多判例法。
不同于其他普通法体系,美国所有的州都将部分或全部成文法编入法典。法典化是在美国律师大卫·达德利·菲尔德(David Dudley Field)的努力下从大陆法系中借鉴而来的概念。纽约州的法典叫做“法律”。加利福尼亚和德克萨斯州就叫做“法典”。大多数其他州使用诸如“法规校订”(Revised Statutes)或“法律汇编”(Compiled Statutes)的术语来称呼自己的法典。加利福尼亚、纽约和德克萨斯有按主题分类的法典,其他州与联邦政府只有分标题编号的单一法典。
在某些州,法典经常被视为普通法的简单重述。法官可以自由解释法典条文,除非他们的解释被立法机构指名否决。[3]其他州则有着严格遵循法典文本的传统。
法典化的优势在于,一旦州立法机关习惯于将新法的制定作为现有法典的修正案,法典就会经常反映出对现有法律的民意(虽然整个法规体系必须由复查判例法确定法官怎样解释法典中某项特定的法律才能得知)。
相反,在没有法典的法律体系,如英国法律中,确定什么是法律会比较困难。必须先追溯到最早的国会法案,然后找出所有对早先的法案进行修改或者直接替换的法案。比如,当英国决定建立英国最高法院时,立法者必须找出每一个关于上院的仍然有效的法案,然后修改所有这些法案,将上院改成最高法院。
<地方法>
各州将立法权授予数千个政府部门、区、县、城市与特区。而所有的州宪法、成文法与行政法规在司法意义上也与相应的联邦法律大同小异。因此,在任何给定的时间,取决于当前的地点和行为,普通美国公民会受到联邦、州与地方数十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的法规管制。
-- by 会员 ppguo (2011/11/14 11: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