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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载一个逻辑帖子 [打印本页]

作者: cathycathyhan    时间: 2011-8-26 02:00
标题: 转载一个逻辑帖子
常见的逻辑错误有偷换概念、偷换论题、自相矛盾、模棱两可、循环定义、同语反复、概念不当并列、因果倒置、循环论证、推不出等。一、偷换概念、偷换论题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思想必须与其自身保持同一,这是同一律的要求。可用公式表示:A是A,
A表示 一个概念或命题。一个概念反映什么对象就反映什么对象,在同一语言环境中,它不能既反映这类对
象,又反映彼类对象。在概念上有意识地违背同一律的要求而出现的逻辑错误,逻辑上称之为“偷换概念”.
其特点是有意不明确某个概念的含义,进而在这个概念中塞进新的含义。商家“买一赠一”的促销广告,
玩的就是“偷换概念”的把戏。两个“一”的概念内涵大不相同,“买一”的“一”是你要买的东西,比如
一件西服,“赠一”的“一”,如果你也理解成一件西服,那就太幼稚了。这个“一” 有可能是一根领带
或一个精美的袋子而已,决不会是一件西服。
  在概念的运用方面,有的人是不了解某个概念的确切含义,以至在后面运用这一概念时改变了这一概念

的含义。这种错误叫做"混淆概念"。
  同一律还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命题肯定什么就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就否定什么。一个命题必须

具有确定的“真”、“假”意义。我们把不自觉地违背同一律的逻辑错误称为“转移论题”。其表现为在说

话或论述中,把所要说明或论证的问题无意识地变成了另外的问题。比如小孩子讲话,前言不搭后语,即属于此。
  对于在命题上有意识地违背同一律的要求而出现的逻辑错误,逻辑上称之为“偷换论题”。其表现是有

意识地改变论题内容,偷梁换柱,从而达到某种目的。例如清朝时,某一书生坐于高台之上读书,台高风大,
吹得书页哗哗乱翻,书生随口吟出两句诗:“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居心叵测之人有意歪曲“清”
字的含义,诬陷书生讽刺清廷没文化,犯了大不敬罪。

     二、自相矛盾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思想不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这是矛盾律

的要求。可用公式表示:A不是非A,A表示一个概念或一个命题。一个概念不能既是它,又不是它,就好像

一个人,不能既是人又不是人;一个命题不能既肯定某一对象又否定这一对象。违反矛盾律的要求而出现的
逻辑错误,称之为“自相矛盾”。比如那个著名的卖矛与盾的楚人的笑话:他夸口自己的盾非常坚实,任何
东西都不能穿过;又夸口自己的矛锐利无比,能刺穿任何东西。他犯的错误就是典型的自相矛盾。再如有人
说“一个月来,这个问题时刻缠绕着我,而在非常繁忙或心情非常好的时候,我又暂时抛开了这一问题,顾
不上去想它了。”既是“时刻缠绕着我”,就不会出现“顾不上去想它”的情况说话人也犯了“自相矛盾”
的错误。

     三、模棱两可

  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都是假的,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这是排中律的要求。可用公式表示:A或者

非A,A表示一个概念或一个命题。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如果A不反映某一对象,那么非A便反映这个对象。比
如这个人是学生,他要么属于“中专生”,要么属于“非中专生”,二者必居其一,不能同假。

  任何命题或者肯定某对象具有某种情况,或者否定某对象具有这种情况,二者必居其一,两个相互矛

盾的命题不能同假。它要求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中,必须旗帜鲜明地承认一个是真的。如果违背了这一要

求,既不承认这个,又不承认那个,含混模糊,那就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由于这种逻辑错误的特
征是对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都予以否定,因此,又有人把这种错误称为“模棱两不可”。

  楚人夸口自己的矛与盾,当别人反问他:用你的矛穿你的盾如何时,他既没有做出“我的矛能穿过我的

盾”的回答,也没有回答“我的矛不能穿过我的盾”,这就表示他既否定了A又否定了非A,从逻辑上讲,他

的沉默就违反了排中律。也就是说,楚人回答任何一句都违反了矛盾律,一句不回答又违反了排中律。

   当人们对一组矛盾的命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时,不能明确地肯定什么或否定什么,这种情况不能诊断为

违背了排中律。比如“火星上有生命”,“火星上没有生命”,这是一组矛盾命题。虽然其中必有一真,但
人们却不能明确表态。另外,对于不是矛盾关系的概念或命题,都加以否定,也不是违反了排中律。如“今
天不会下雨也不会下雪”。“下雨”或“下雪”不具有矛盾关系,所以可以同时否定。

    四、循环定义、同语反复

  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就是用简明的语句概括地说明对象的本质属性。定义由被定义项、定

义项和定义联项三部分组成。被定义项就是通过定义来揭示其内涵的概念;定义项就是用来揭示被定义项内
涵的概念;联结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组成定义的概念是定义联项。下定义有一定的规则,它要求定义项不能直
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如果直接包含被定义项,那就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如果间接包含被定
义项,那就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例如“顶针就是一种运用顶针手法的修辞格”。用“顶针手法”
去说明“顶针”,这等于什么也没有说。这一定义就犯了“同语反复”的错误。再如“如果把‘奇数’定义
为‘偶数加一’,那么‘偶数’是‘奇数加一’得到的数”。用“偶数”解释“奇数”,用“奇数”解释“
偶数”,这一定义就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

五、概念不当并列

  概念并列问题属于概念划分的范围。所谓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即依据某一概念,把一个

属概念分为若干子概念。划分由三部分组成,即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和划分的标准。其中,被划分的对
象称为划分的母项;从母项中划分出来的概念,称为划分的子项;划分的依据通常是事物的某一属性,称为
划分的标准。在对一个属概念进行划分时,可以把划分后得到的子概念作为母项再进行划分,这称之为“连
续划分”。不管把一个概念划分成多少层次,每一次划分都必须遵循划分规则,即在一次划分中必须遵循同
一个标准。根据不同标准划分的概念不可以并列,如果在同一次划分中并列了不同层次的概念,就会犯“概
念不当并列”的逻辑错误。例如“我喜欢读外国作品、古典作品、小说、散文、唐诗等”。这句话对作品的
分类用了多个标准,它把用不同标准划分的概念并列在了一起,犯了“概念不当并列”的错误。

     六、因果倒置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一种方式。如果一个现象的存在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发生,那么这两个

现象就具有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一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原因和结果在
因果链中是相对的,此事的结果可能是彼事的原因,但就这一对因果来说,它又是绝对的,原因就是原因,
结果就是结果,既不能倒因为果,也不能倒果为因。例如,19世纪英国有一位改革家发现,每个勤劳的农夫,
都至少拥有两头牛;那些没有牛的,通常是些好吃懒做的人。因此,他的改革方式便是国家给每一个没有
牛的农夫两头牛,这样,整个国家就没有好吃懒做的人了。这位改革家就犯了因果倒置的错误。农夫因勤劳
才拥有两头牛,不是因拥有两头牛而变得勤劳。这种改革的结果自然还是勤者自勤,懒者亦懒。

    七、循环论证

  论证就是用几个真实命题确定另一命题真实性的过程。论证有一条重要原则,即论据的真实性不应依赖

论题的真实性。论题能否确立依赖论据的真实性来论证,如果论据的真实性反过来以论题的真实性为依据,
那就等于什么也没有论证。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称为“循环论证”。例如,曾经有人反对哥白尼
的太阳中心说,他们认为宇宙是有限的。其论据是宇宙在一昼夜之间绕地球一周,而论据的真实性又依赖“
宇宙是有限的”这一论题(因为如果宇宙是无限的,就不能理解为什么无限的宇宙能在一昼夜之间绕自己的
中心——地球运转一周)。这就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

      八、推不出

  论证的另一条重要规则是要求从论据出发能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即论据和论题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

  (一)推理形式不正确。

   从论据不能必然地推出论题。例如:“他近视得很厉害,一定很聪明。”“近视”跟“聪明”之间没

有必然的联系,我们不能以近视为依据,证明他是否聪明。这个论证实际上运用了如下推理:

   所有的聪明人都是近视眼,

   他近视得很厉害,

   所以,他一定很聪明。
  
   这一推理违反了三段论的推理规则:中项至少要周延一次。两个前提中的“近视”,表述方式都是肯

定的,均不周延,所以这个推理形式是无效的。

  (二)论据和论题毫不相干。


  即论据和论题在内容上毫无关系。例如:“他学习不用功。因为,只有学习用功,才能考上大学。”在

这个论证中,论据“没有考上大学”是真实的,但论据和论题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所以从此论据出发是

推不出“他学习不用功”的结论的。

   (三)论据不足。

  
   即所引用的论据对于确定论题的真实性而言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例如“如果天下雨,地就会湿.
现在地湿了,因此,一定是下雨了”。“下雨”是“地湿”的充分条件,但“地湿”不是“下雨”的充分
条件,不能依据“地湿”这个条件,推出“下雨”的结论。

  (四)理由虚假。

   论证论题的理由虽摆出来了,但是虚假的。例如:《狼和小羊》这则寓言故事,狼要吃小羊的理由是,
小羊站在下游喝水污染了它在上游的水。这个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作者: 草木染湘    时间: 2011-9-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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