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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致荷兰外交部长的公开信 [打印本页]

作者: parfour    时间: 2004-2-25 03:28
标题: 致荷兰外交部长的公开信

就荷兰政府针对中国留学生的歧视性签证政策


NESO敲诈中国留学生致荷兰外交部长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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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荷兰王国外交部长阁下:


    


本人谨向您致意并就这封公开信作以下说明:

这是本人就贵国新的仅仅针对中国留学生的歧视性签证政策和贵国NESO北京办事处强迫认证,敲诈中国学生的行为发表个人意见的信件。这封信截止到我递交给贵国驻中国大使前,已有     万中国公民对我在信中的立场表示支持,我将向我国外交部和新闻媒体抄送这封信。在此,我希望阁下对这封信给予必要和足够重视。


作者: parfour    时间: 2004-2-25 03:29
200419日,贵国的鹿特丹管理学院(RSM)给我来信,通知我以被RSM录取,此后我被告知,从200421日后,贵国政府将对赴贵国留学的中国学生施行新的签证政府。尽管我没有在贵国驻我国大使馆的官方网页上看到任何解释,但在与该网页的链结的办官方机构-荷兰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协会(NESO BEIJING)的网站上看到了有关这一新政策的解释。我同时注意到了新的签证政策所强调的是仅仅针对中国留学生。尽管NESO辩称这不是对中国留学生的歧视。然而,如果新的政策仅仅只针对中国留学生而不是所有国家赴贵国留学的学生,如果仅仅只有贵国政府而不是所有欧盟国家的政府都对中国留学生施行这一政府,我只能理解为这是对中国留学生的歧视。
作者: parfour    时间: 2004-2-25 03:29

更为恶劣的是,贵国荷兰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协会(NESO Beijing)强迫所有计划到贵国留学的中国学生必须办理所谓的NESO认证书。我十分遗憾的告诉阁下,NESO所要认证的所有文件它都没有资格认证:IELTS考试成绩单应该由主办这考试的机构了认证、学位证书或学历证书和成绩单应该由我国的公证机构和中国外交部来认证。而NESO除了负责把证书寄给学校外,似乎也没有在为中国留学生提供其他的服务。


NESO声称:实际上赴荷兰留学的申请条件还是由荷兰各高等院校自己决定的。Neso Beijing只是对你是否符合所申请学校及课程的最低要求进行评估。新要求实际上反而增加了你求学成功的机会并减少了你遇到困难或失望的可能性。


可是,尊敬的部长阁下,我想您和我一样,对贵国的大学是否有能力对它们要录取的中国留学生是否达到它们的入学标准进行评估不会表示疑问。那么,我实在看不出NESO证书有任何实际意义。


作者: parfour    时间: 2004-2-25 03:29

而让人愤怒的是,在这种情况下,NESO向中国留学生收取高达1000RMB的管理费。也许在您的国家,1000RMB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金额,但在中国1000RMB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却绝对不是个小数目。因此,我把贵国NESOBeijing的行为称为敲诈。


在我的印象里,贵国是个美丽的国家,政治民主,经济发达,文化多元化,我一度期待着可以到贵国求学。可在我还没有踏上贵国的土地前,我就面对歧视中国留学生的政策和被迫缴纳的非法收费,我对此表示极大的遗憾并我郑重的向您提出以下要求:


1、     立刻停止针对中国留学生的歧视性签证政策


2、     立刻制止NESO Beijing的敲诈行为,退还已收的管理费,并向中国留学生道歉。


请部长阁下向贵国政府有关部门转达我的要求。


此致!


祝您身体健康!


刘卫中


2004225


作者: fuhongl    时间: 2004-2-25 05:54
非得去荷兰吗?那个叫什么来的学校真那么好?去其他国家不行吗?
作者: ukigo    时间: 2004-2-25 09:44
建议有中英文两个版本。


不是某个人非得去某个学校的问题。是应该号召所有的中国留学生抵制这种歧视的问题。


不过,说实在,荷兰确实没有什么好学校。;-)))


作者: parfour    时间: 2004-2-25 09:55
宁争而死,不默而生,我一定要讨这个公道


作者: viviandq    时间: 2004-2-25 09:57
以下是引用parfour在2004-2-25 9:55:00的发言:
宁争而死,不默而生,我一定要讨这个公道






牛!
作者: tony6    时间: 2004-2-25 10:01
老话说的好:人善被人欺,就应该据理力争,以前中国人总是忍气吞声,所以处处受欺,而老美动不动就打官司,结果谁也不敢惹。
作者: Perseuscool    时间: 2004-2-25 20:56
支持先。


另外RSM是很好的学校,应该可以进非美国MBA的top5,去不成会很可惜,祝好运。


    


作者: hard    时间: 2004-2-25 22:49
以下是引用parfour在2004-2-25 9:55:00的发言:
宁争而死,不默而生,我一定要讨这个公道






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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